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于2001年4月28日在北京成立。这是继1998年从化学工业部到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这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大变革之后,石油和化工行业管理体制的又一次大跨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目前拥有会员单位200多家。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石油和化工行业具有服务和一定管理职能的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中介组织。
概况
协会将依据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运作;充分尊重会员意志,积极为企业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协调好各专业协会、学会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凝聚行业整体力量。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以服务为宗旨,反映企业的呼声,维护企业的权益,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业管理新机制;协助政府推进行业工作,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石油和化学工业整体水平。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作为社团组织,对内联合行业力量,对外代表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加强与国外和境外同行的合作与交流。
协会职责
一是负责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是负责代管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度审查工作;
三是负责代管协会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是负责代管协会的人事管理,推荐代管协会的领导干部人选,调整配备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
五是负责外事审批工作,具有对本协会和代管协会的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办理权及邀请外国民间组织和政府副部级以下官员来华签证通知权;
六是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职责。
联合会章程
(2010年5月10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英文名称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Federation ,缩写CPCI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国内外石油和化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和贯彻实施;
2、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3、推进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活动,协助组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4、参与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资源、环境、安全影响的前期论证,以及项目规划咨询;
5、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标准化、生产许可工作,推进行业质量管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6、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及行业荣誉评选工作,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7、创办报刊、网站等行业媒体,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开展相关调研和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内人才、技术、管理、法规培训;
8、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行业预警和对外贸易磋商,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协调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做好维护产业安全、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工作;
9、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企业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开展行业自律,制订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责任关怀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1、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12、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13、研究行业协会发展共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4、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石油和化工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石油和化学工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地方行业管理机构,经本会邀请,本单位同意,可以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也不得研究理事会换届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分别为:会长不超过70周岁、驻会副会长不超过65岁周岁、其他副会长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的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
理事会
会 长
李勇武
名誉会长
顾秀莲 谭竹洲 阎三忠
王基铭 郑 虎 曹兴和
高级副会长
王福成 王天普 周守为
张玉卓 韩根生 杨兴强
金克宁 沈浩
驻会副会长
李寿生 赵俊贵 周竹叶
兼职副会长:(以笔画为序)
尤小平 王印海 王永健
王立新 王光军 任晓善
李 兴 李国璋 杜世源
杨业新 沈殿成 张耀伦
吴秀章 欧阳平凯 周德良
周德春 金明达 郝长江
胡文瑞 赵立志 柳华民
秦志强 顾宗勤 俸培宗
钱嘉斌 董华 蒋远华
秘书长
赵俊贵(兼)
党委书记
李勇武
党委副书记
李寿生 潘德润(兼纪委书记) 赵俊贵
委 员
周竹叶 俸培宗 顾宗勤
郝长江 罗海章 孙伟善
张冬梅
联合会副秘书长
驻会副秘书长
孙伟善 周献慧 胡迁林
兼职副秘书长
钱兴坤 谢在库 朱一然
梁仕普 齐 斌 文亚非
徐保良 李大鹏 张文雷
刘淑兰 邓雅俐 孙叔宝
联合会咨询委员会
主任
潘德润
副主任
朱静华 杨伟才 孟全生
熊传勤 顾觉生
委 员
王振亚 张瑞英 孙东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