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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来源:未知 作者:马静 发布时间:2012-03-19 15:46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全国性组织。成立于1988年9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经济团体。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杨波 陈士能

  会 长:傅立民

  常务副会长:刘 珝

  副 会 长:(按姓氏笔划排列)

  万庆棠 王章明 刘德林 孙有富 孙西民 许泽飞

  宋广生 张洪根 张恩玖 李卫国 李发祥 李清培

  李小立 张秀兰 罗果志 杨洪光 沈国臣 郑曙旸

  律文秋 洪子英 赵 健 赵庶民 饶 军 倪良正

  徐剑光 尉 坤 曹文杰 谈太宏 龚 权 谢再省

  蔡金桃

  秘书长:张 丽

  主管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协会性质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CIDA)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议,由政府批准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全国性组织。成立于1988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经济团体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业务上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并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工作。2004年成为国际室内建筑师设计师团体联盟(IFI)国家级团体成员。[1]

  行业概况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新兴行业。目前全国已有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20万家,职工1000万人,其中从事室内设计的专业人员60万人,年装饰工程量8000亿元。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2]

  协会宗旨

  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联结全国从事室内装饰、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起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室内设计师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维护会员合法利益,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促进室内装饰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3]

  协会业务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建议。

  2、受政府部门指导和委托,承担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书工作

  3、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行为。

  5、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介新产品新技术,促进企业素质与行业水平的提高。

  6、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7、促进会员合作,组织行业展览,推动技术进步,帮助企业扩展国内外市场。

  8、发展与国外同行联系,接待国外来访团组,促进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协会成员

  现有团体会员5000多家。经本协会认定颁发证书的室内设计师已有近30000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包括具有相当实力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具有先进装备的室内装饰材料和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较有影响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及室内设计师、材料师、监理师、项目经理等室内装饰从业人员。

  协会机构

  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人才培训部、信息咨询服务部、展览部、国际合作部

  专业机构:设计专业委员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装饰材料用品专业委员会、施工专业委员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室内装饰质量工作委员会、法规专业委员会、绿色家居环境技术工作委员会

  专业机构

  · 会员部

  · 秘 书 处

  · 办 公 室

  · 信息咨询服务部

  · 人才培训部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施工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装饰材料用品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法规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绿色家居环境技术工作委员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为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为CIDA.会徽标志由CIDA的图案组成.

  第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遵照国务院会议提议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是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国务院授权管理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中国轻工总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轻工总会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形内部空间(包括建筑物、车、船、飞机等)的再加工和再创造;是室内空间及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装饰材料和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开展对设计与工程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三)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管理挠泄胤ü婧吞趵? (四)开展对国内外室内装饰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

  (五)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七)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执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九)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中国轻工总会、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从事室内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室内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室内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愿为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会员代表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决定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遵守行规行约;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修改协会章程。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选举,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三)吸收新会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地方协会

  第十八条 凡经过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地方协会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本协会协助下,自行决定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

  (一)为实现协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用等;

  (三)协会办公设施所需费用及差旅费、办公费等开支;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均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中国轻工总会和民政部备案。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终止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轻工总会批准,并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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