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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亟需怎样的法治突破?法学专家的建议

来源:第一财经 发布时间:2020-08-21 10:50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实行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长三角地区,所需配套的法治体系也需更加合理、完善。

  “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经济法就是其中的‘发展促进法’,因此,有必要从经济法视角研究区域发展失衡问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守文在20日举办的“华东政法大学首届区域经济法治论坛”中提出这一观点。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区域经济协同与发展的关键在于平衡区域内竞争、及充分利用好市场优势,而经济法所涵盖的市场规制、宏观调控两大层面,也恰好覆盖了各项制度对财税、金融等领域的调整。

  一体化要强化竞争政策

  “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应该强化竞争政策的作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先林认为,“一方面,要进行公平的竞争审查,委托专业客观的机构进行评估;这样一来,就算存在地区差别情况,具有市场准入优势的地区也不至于将周边资源吸引走。另一方面,要保证竞争中立的原则,也就是说,政策应保证各类经营者不因所有制的原因产生优势、劣势的差别对待。”

(图为长三角截至2019年底的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数据来源:长三角三省一市通知公告)

 

  (图为长三角截至2019年底的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数据来源:长三角三省一市通知公告)

  所谓竞争政策,是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基本经济政策,并以此护竞争秩序、保护市场有序运转。

  王先林表示,今年1月施行的《外商投资法》、以及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管理办法中都有针对企业的类似保护,以保障市场主体平等享受政策,“另外,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还要加强竞争执法,反对垄断行为;并且,政策也要强化市场对于竞争意识的倡导,培育优质的竞争文化。”

  事实上,上海近年来重视在自贸区建立竞争执法机制;江苏省也早在2018年就建立了竞争执法效果评估机制,重视执法后的评估;浙江省于2019年建立《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大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安徽省则是在2019年对饿了么外卖平台“二选一”执行反垄断网络竞争执法工作。

  “三省一市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政策、规范落实上都各自有侧重。”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兵表示,“下阶段,我建议要建立分批次审查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公众反馈平台。另外,可以在长三角建立竞争执法体系的云平台,将竞争执法立案流程全公开,搭建地区竞争执法机构横向长效合作机制。”

  破解一体化发展难题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所存在的各类阻碍,正在陆续得到化解。

  继4月1日,青浦、吴江、嘉善三地签订“改革备忘录”,共同推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后,8月19日,青浦、吴江、嘉善三地的税务机关就长三角示范区15项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合作签约。

  

(图为长三角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分布情况。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图为长三角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分布情况。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婉玲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区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一般法治问题包括财政、税收、投资、竞争等(特殊优惠政策,如自贸区、园区、开发区),而特殊法治问题则包括由差异性引发的利益协调问题、一体化统一市场与合作互动中利益分配和区际援助制度化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陈婉玲认为,“除了进行综合性立法、区域类型化单行法、区域问题专项立法等顶层设计,还可以通过区域互助、合作及区际利益补偿等制度来实现利益协调。”

  目前来看,长三角三省一市有共同需要去履行的职责,有些地方趋同、但仍有特殊的安排。

  为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杨忠孝表示,“比如,三省一市在建立统一的要素市场,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环境保护等几个层面上的认识是明确的。”

  如何持续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的法治体系形成?杨忠孝认为,首先是加强顶层设计,要明确一体化的发展战略的意义,并且明确不同的区域一体化的各自定位、发展要求。

  其次,需要在具体经济制度上作相关完善,“应该鼓励并允许长三角区域内部协调的行动,这包括了地区之间的自主合作与深化协调,这反映在落实一些区际协议、一致行动和共同制度等。” 杨忠孝说,“还要特别承认市场的力量,包括一些可以发挥作用的商会、协会等,这就是超越政府来进行一些自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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