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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售POS机套现涉案达6.5亿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高建婷 发布时间:2010-09-18 10:3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半年申请80余台POS机,并以每台约1万元的价格售于他人刷卡套现,涉案近百人,非法套现6.5亿元。近日,谢林宇、王燕等7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POS机转手挣钱触发“发财”灵感

 

  王燕和谢林宇是一对情侣。2008年底,王燕找会计中介公司办理了徐州木樱建材批发部的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她为法定代表人。2008年底,王燕以木樱建材批发部名义申请到一台POS机。“当时没想到去套现。”王燕回忆,“我有好几张信用卡,每张卡一年有6次刷卡记录就可以免交年费,申请这台POS机是自己刷卡用。”

  木樱建材批发部从未正常经营过,POS机到手后,王燕当初的想法“走了样”:每张信用卡都有不同的信用额度,将信用额度刷出来套现定期归还,不仅免息,而且刷得越多升级越快,信用额度也就越高。谢林宇和王燕开始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套现,用套出来的钱炒股、做生意。

  2009年3月,王燕将这台POS机送给在厦门的姐姐王慧,并告诉她用POS机帮人刷卡套现可以适当收取“手续费”。当时王惠没有工作,正想赚点钱贴补家用,欣然接受了,但因其不想占便宜,给了王燕5000元。案发后查明,这台POS机在8个多月的时间里刷卡套现560余万元。

  王燕、谢林宇拿着5000元想:“卖POS机比刷卡套现来钱快!”二人决定申请POS机出售挣大钱,并作了明确的分工:王燕负责申请POS机,谢林宇负责联系买家。谢林宇立刻在南京的报纸、网络上发布广告,寻找买家。有客户和谢林宇联系,谢林宇先同其谈价格,一般成交价为7000元至1.4万元,买家付完定金后,把身份证交给谢林宇,就可静候佳音了。

 

  利用买家身份信息申请POS机

 

  申请POS机的程序是怎样的?各银行江苏省分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江苏银联)都有POS机审批发放权,对于如何申请有着明确的规定:先由各企业、公司,或个体经营户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单位除审查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还应核查申请人在银行的对公账户和网上银行账户,并实地调查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场所。所有核查无误后,审查部门将核查结果上报江苏省分行或江苏银联,经批准后,就可发放POS机。

  在徐州,能够受理申请POS机的单位除了各银行分行外,还有徐州卡联商务公司(简称卡联公司)。这家公司是江苏银联的收单机构,唯一的业务就是发放POS机,并负责POS机的维护和维修。

  申请POS机的手续如此繁复,王燕是如何申请到80余台POS机的?“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聪明”的王燕用买家提供的身份信息购买伪造的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等文书,骗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然后拿着这些证件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再到徐州卡联公司申请POS机。

  “卡联公司的业务员是靠发卡数量拿提成的,审查时不会特别严格。”王燕说她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选择在卡联公司申请POS机。而卡联公司业务员只是书面审查所需证件,很少到营业场所实地考察。“有时随便拍点商店、门面的图片就行了。”经过如此简单的审核,报经江苏银联批准后,再交上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押金,一台POS机就到手了。王燕将其交给谢林宇,由其转交给买家。遇到客户不会操作的,谢林宇还负责教会使用方法。POS机如果出现故障,谢林宇还负责将其送往卡联公司维修。

  “服务”如此周到,谢林宇在圈内的“口碑”越来越好,买家也越来越多。由于“业务”量加大,王燕要频繁地申请POS机。为了不引起卡联公司的怀疑,她冒充会计中介公司的职员,帮助他人代办申请POS机,有时还会花50元雇人把材料送到卡联公司。就这样,短短半年王燕从这家公司申请到了80余台POS机。

 

  80余台POS机非法套现6.5亿

 

  2009年6月,徐州市某工商所发现,王燕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多次提供虚假信息,遂对其租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大量公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部分银行转账凭证和一台POS机。6月17日,当地公安机关对王燕、谢林宇立案侦查。经查,王燕从2009年底至案发共申请到80余台POS机,谢林宇转手将其卖给他人获利20余万元。

  那么,这些POS机流到了何方?据谢林宇交代,这些POS机分别卖给南京、厦门、苏州、宁波等地的购买人。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购买人中有中介人员、银行员工、无业人员各色人等,他们购买POS机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套现。POS机到手后,他们大多在繁华地段租一间办公室,通过做广告、发短信、名片推销等手段,打出“某某地快现”的招牌。有人“慕名而来”,他们就把客户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发卡行就会从持卡人的账户上扣去相应的金额,将款打入到套现商户的开户行,相当于POS机主通过刷卡把货卖给自己套现。

  嫌疑人刘强是江苏某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员工,以成立箱包经营部的名义从谢林宇处购买到一台POS机。据他介绍,客户来刷卡,他会当场付现金,手续费大多按照套现金额的0.5%至1%收取。每天一台POS机可以刷卡套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

  据查,王燕申请到的80余台POS机,涉嫌套现6.5亿元,为目前全国最大的一起非法经营银行卡套现案。

 

  信用卡套现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7名涉案人员都不知道自己干的是犯罪勾当。王慧供述,她当时问王燕这事是否违法,王燕说没有法律规定说是违法,应该不违法但是违规。

  涉案人刘强供述:“我看到很多人都这么做,而且听人说不犯罪的,才开始做这个生意。”

  涉案人王庆林是南京某房屋租赁置换公司经理,他说:“我做广告公司的时候,咨询过律师,律师说信用卡套现只是违反银联POS机的使用规定。以前媒体也曾报道,律师和民警都说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否违法不好界定。”

  涉案人顾磊和陶斌是高中同学,顾磊一直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听说用POS机套现来钱快,就和在南京某银行上班的陶斌商量,弄台赚“外快”。“陶斌是在银行上班的,我问过他,他说套现不违法,只是钻了政策空子,我就信了。”顾磊确实没想到陶斌也不懂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对于这种非法套现行为,侦查机关过去确实一直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在背后实施套现行为的套现人和养卡人无能为力。银行业也只能对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缺乏有力手段。由于违法成本近乎于零,因此非法套现愈演愈烈。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查,5名POS机主购机后进行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谢林宇、王燕明知他人购买POS机用于虚假交易套取现金,还为其提供作案工具,并进行售后服务,应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且这7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有利可图是非法套现滋生的土壤

 

  办案检察官发现,部分不法商户利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现,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已从躲躲闪闪向半公开、产业化发展。“刷卡套现是普遍现象,报纸上、网络上很多这方面的广告。”据谢林宇介绍,这些人多藏匿于写字楼内,打着“理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电子商行”等招牌做套现生意;还有一些手机店、电脑店,在做生意的同时顺便做信用卡套现生意。

  笔者在百度中输入“出租POS机”,0.133秒跳出120万个搜索结果。大多数代办POS机者称,办理时并不需要门面或营业执照等证件,只需买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一寸照片,并交纳1万元左右的购买费,便可轻松办理一台POS机。其中一个POS机中介声称,只要支付代办费,其余材料全部由中介负责,每台价格从6000元至1万元不等。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这种现象与金融机构追逐利益有着直接关系。非法套现者和金融机构有利益共同点,不管是消费还是套现,只要持卡人刷卡,金融机构就有手续费收入。行业不同,收取商户的手续费也有所差异:零售业和房地产业收取1%的手续费,50元封顶;公益类产业,如医院、学校、殡仪收取1%至3%的手续费。而这1%的手续费中,发卡银行取七成,发放POS机的机构取二成,江苏银联取一成。如果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全额还款,就要向银行支付高额透支利息,银行有利可图,才会对套现中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除了对POS机审发把关不严之外,金融部门还对POS机的使用监管不力。按照江苏银联规定,每个公司申请的POS机必须在实际经营地点使用。但从徐州流出的80余台POS机在南京、沈阳、厦门等地大量使用。此外,很多“经营者”光明正大地在媒体上以“快现”方式做广告,有的还是省级、国家级媒体。这暴露出媒体广告发布者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没有严格落实广告“三审”制度。

 

  多方联手预防遏制POS机犯罪

 

  针对以上POS机发放、监管过程中的漏洞,泉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吕青带领办案检察官深入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调研,进行案件风险研判,提出五点预防建议。

  一是严格规范POS机设立程序。银行在为特约商户办理、开通POS机业务前,应请求工商、税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发展信誉良好的商户为特约商户。工商、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商户的审核和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经营活动的“皮包公司”,及时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是建立信用卡发放的约束机制。以往发卡银行疏于对信用卡申领人资信能力的实质审查,在发卡业务中个别银行对集团采取批量开卡,不对客户个人做任何开卡确认要求,部分银行对同一持卡人反复办卡缺乏约束机制,不限制办卡数量,造成持卡人“信用缺失”。因此,发卡行在信用卡核发环节,应加强对申领人工作单位、财产、收入等资信能力的审查。

  三是加大对特约商户和POS机的监管力度。商户开通POS机业务后,银行对可疑交易信息要严格监控,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必要时可采用先行拒付的非常规手段;定期调查每家特约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及时将确认套现的特约商户列入黑名单;对商户的单笔刷卡数额、POS机交易总额设定交易警戒线,一旦触发警戒线立即重点监控。同时,将特约商户的POS机交易总量与纳税情况进行匹配性分析,如果POS机交易总量与纳税情况严重不符,立即重点监控核查。

  四是建立有效防控信用卡风险的合作平台: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信用卡风险评估机制和定期联络制度。银联及时梳理商业银行报送的恶意透支、疑似套现等有关信用卡的举报资料,并移送公安部门,建立起银行机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渠道;工商、税务加强对商户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的监管,及时向银联、司法机关通报信息。金融机构应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集团办卡、一人多卡、POS机异地使用等情况重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规范业务流程、严格风险管理,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进行风险评估,将评估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工商、税务、银行与司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及时掌握各类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最新动态,形成预防和打击的合力。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在媒体上开设普法专栏,宣传金融领域法律法规,并结合信用卡套现和诈骗犯罪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努力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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