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于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评估办法好 更要执行好
新制度的进步性总是体现在与老制度的比较中。与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比,新评估办法的确体现出一些进步:其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二是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三是评估体现出对土地价值的尊重。
当然,新规也要在执行中检验才能真正知道其优劣。良好的规则,要以良好的执行力来保证,规则制订得再好,如果没有执行力,再好的制度也可能走样,成为政策花瓶。
评估新规有“三忧”
新的管理条例更加体现了人文关怀,更有利保障人民利益。不过,笔者对“新规”还是有三忧:一是“房屋评价机构”能否做到公正?被征收人能找到真正公平的评估机构吗?二是房屋征收评估新规并没有明确补偿标准和市场价的组成,这很容易让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产生较大的分歧,因为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双方都不清楚补偿款是多少。三是监管是否能够到位?比如说,房屋征收评估新规规定总评和户评报告由征收部门转交,而非直接交给户主,由此产生的操作空间由谁控制?对于具体地区实施评估补偿和拆迁工作是否有上层监管?
交给市场远非万事大吉
尽管新的公共政策有许多亮点,但即便现在的制度安排是将房屋征收评估交给市场,也会遇到诸多棘手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一方面,房屋评价机构公正性如何保障?与此同时,市场价如何界定,才能做到公平与合理?第三,在现实中,难免会遇到政府按市场价补偿给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没有财力买到新的房源。此外,房屋评估不能只评房屋,不理地价。纵观整个评估办法,只提到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而没有提到对地价如何评估。如果被补偿人购买的是开发商的房子,买房时价格里面很大一部分就是地价,如果这部分地价没有体现出来,这不仅不合理,也不能体现制度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