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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论法官职业化与司法腐败问题

来源:财新网 作者:宰书卫 发布时间:2012-07-20 13:2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法官职业化制度不确立,一国的法治就是纸上谈兵;发生在司法领域的权力腐败和其他公共权力腐败有共同之处,即都源自于权力的稀缺性、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和制度的缺陷性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近些年来,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些司法官员深陷贪腐泥潭,令人痛心疾首;也有论者将司法人员的腐败归结于“法官职业化”,甚至提出“遏止司法腐败急需否定司法职业化”。对此如何看待,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其最新出版的《肖扬法治文集》中,给出了回答。

  司法权威关键在于法官职业化

  肖扬认为,高度权威的司法制度,来源于科学的制度设计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来源于有效有序的法律监督和充分的司法职业保障,来源于公正高效独立的司法运作和对法律的一体遵从,“而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关键在于建立高素质的一心为民的职业法官群体。”

  “提出法官职业化命题的初衷,是针对以往忽视法官职业特点的用人机制。”肖扬介绍,197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审判员任职资格一项只规定了政治条件和年龄限制,没有任何业务要求;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补了一条,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法院只能通过成人教育来弥补。

  之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对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1996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第一次规定法官准入要经过全国的统一考试,但考试对象仅限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而且执行得不是很严格,在实践中不少不具备专业条件的人员仍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的中国,法院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新的变化。肖扬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公众强烈反映的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人员不廉洁等问题无不与人员素质紧密相关;法律的数量和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大幅递增,新类型纠纷、重大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实践的发展超前于立法所出现的法律漏洞及法律解释空间大量存在。

  “在此情况下,依着老办法‘边干边学’、‘快速充电’培养法官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难以牢固确立进步的法律理念,无法练就娴熟的法律技能,形成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肖扬指出,随着司法改革的演进,人才“短板”的问题更加凸显:“有些改革措施,如审判全程公开,当庭举证、质证和宣判,庭审直播以及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论证并公开上网等,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

  针对此问题,最高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司法改革难以深入的症结在于“制”,更在于“人”——法律的适用者法官本身。

  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法官法》生效实施。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法官的任职门槛提升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

  最高法院以此为契机,首次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命题,并下发《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官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此后,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等陆续推行,得到了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和肯定,受到了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法官职业化的问题就这样历史地被推到时代潮流之中。”肖扬明确:法官职业化并不是单纯的“专业化”,更不是单纯的“学历化”,而是真正的“德才论”,是作为一个法律群体的职业准入、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监督和职业保障等多项制度的大建设。

  肖扬一再强调,如果这些基本制度不确立,不讲职业素养、职业伦理、职业操守和职业礼仪,那么一国的法治就是纸上谈兵,一国的司法就会权威丧尽;如果法律群体没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和忠诚,没有共同的基本的法律理念、价值判断和规律逻辑思维,那么法律资源就会在碰撞中折损,民众就难以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拥护:“这样法律的效果就是最大的虚幻化,也就不可能产生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司法腐败症结在于制度缺陷

  不过,肖扬也坦承,由于少数法官特别是个别大法官落马,反贪腐者却成了腐败者,“让司法的整体形象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折损”。一时间,各种质疑纷纷而起,“法官职业化”的命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

  肖扬在多个场合坦露过自己有“两怕”:“一怕判错案、杀错人;二怕队伍出问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法律和司法权威尚待确立的中国,任何一次错判的经历,都会伤害民众对于法律和司法的信心;任何一位司法人员的贪腐个案,都会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每每看到法官队伍中出现了‘害群之马’,都让人备感痛心。这些事件严重败坏了法院和法官的声誉,让整个司法蒙羞。”

  在肖扬看来,司法领域出现的贪腐现象是不能容忍的,但究其本源来说,发生在司法领域的权力腐败和其他公共权力腐败都有共同之处,即都源自于权力的稀缺性、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和制度的缺陷性。

  肖扬说,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法院采取过多方措施,而且一直没有停止这方面的努力。如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开展评先创模活动,进行司法大检查,建立和坚持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颁布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规定,高级法院院长实行异地交流等,都是围绕这一努力来开展的。

  在提出法官职业化命题之后,最高法院又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法官遴选办法》,完善法官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探索法官的职业保障等问题。

  应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肖扬认为,司法制度的改革,不是最高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及的。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最高法院重视分权制衡,将审判与立案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监督分立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原则;重视外部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建立了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和聘请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咨询员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法律职业化的改革和建设,既涉及思想、观念和理论问题,又涉及制度建设和改革问题。”肖扬指出,这项改革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兴衰成败,有必要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引向深入:

  一是要科学设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严格的法官推荐机制、遴选机制、准入机制、任命机制、管理机制和惩戒机制。

  二是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信念教育,建立有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的制度。

  三是完善职业监督制约制度,既要强调依法监督,防治司法权被滥用,又要避免司法权走向行政化,确保司法机关依据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既要监督司法者的司法活动,更要监督非法干预司法的行为;既要监督法律部门的外部监督,又要通过公开的司法活动以及法律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分工的制约机制,加强业内监督。

  四是增强职业尊荣感,吸纳优秀法律人才,如专家、学者、律师投身司法事业。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事业生生不息,蓬勃发展。

  五是建立有效的“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防贪腐行为机制,保护法官的健康机体和职业荣誉。

  展望未来,肖扬仍持乐观心态。他说,司法改革是一个过程,并非一日之功,更不能一蹴而就,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认识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应放在较长的历史阶段去考量和审视。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课题,现在只是个开端;相信经过不懈地努力,未来将“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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