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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法律将出台或“翻新” 撑起资本市场蓝色天空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发布时间:2013-11-15 09:18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日前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有21件,这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济立法投资的重要步骤。本报今天就五部事关资本市场发展的立法进行报道,希望有助于相关法律的设立和完善,也欢迎各界读者发表看法。来信请发至本报电子邮箱zqrb2@sohu.net。

  六方面推动《证券法》修改 单独制定《投资者保护法》

  ■本报记者 刘丽靓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法》重新修订的迫切性正逐渐增强。据了解,修改《证券法》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证监会日前也表示,目前《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希望这次《证券法》的修改能够开门立法,透明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公正性、统一性、开放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可诉性,打造资本市场法治的软实力。”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俊海认为,修改《证券法》的目标,首先应定位为大力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友好型社会,这样才能为拉动投资需求,驱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全面释放投资能量,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立起不朽的历史丰碑。其次,要突出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坚持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诚信与创新并举,更加注重诚信。另外,市场自治与政府监管并重,更加鼓励市场自治,这就需要宽进严管政策,简政放权;融资与投资并重,更加注重投资,向投资者倾斜。

  对于《证券法》的修改,刘俊海建议,一是,大刀阔斧的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建议单独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条件不成熟,可以在此次《公司法》、《证券法》里专门归咎一章,突出股东权益的保护或者投资者权益保护。

  二是,希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公司法》是一般法而《证券法》是特别法,《证券法》不能孤军奋战,需用两条腿走路。

  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IPO核准制改革,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将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由目前的实质审查转变为审慎形式审查,进而全面构建以充分信息披露为基础、以审慎形式审查为核心、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为后盾的公开发行注册制度。从而让好企业脱颖而出,让坏企业知难而退。

  四是,在发行制度改革方面,建议将公开发行并上市制度拆分为公开发行制度与上市制度,建议废除强制保荐制度,并要求被自愿选择的保荐人对失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建议认真研究不同产业的盈利模式,及时更新IPO上市条件,以及强化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诚信义务与问责机制。

  五是,在弱化政府管制,消减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加大证监会的稽查执法权,提升公信力,压缩审批权,进一步充实证监会的监管职权,充实监管手段,增加执法编制,建议将“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更名为“中国证监会执法调查局”。

  六是,要擦亮法律的“牙齿”,建议实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在民事责任方面,主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建议组建中国投资者协会,早日激活团体诉讼机制;并引进美国的“浑水公司”模式,发挥民间打假作用,使证券市场之水变得更加清澈。此外,应重点治乱,加大对欺诈上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期货品种数量跑步前进 《期货法》出台步伐或加快

  ■本报记者朱宝琛

  “目前期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期货品种不断推出,市场迫切需要一部《期货法》。”一家期货公司高层人士表示。他同时指出,当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等六大金融行业中,唯期货业没有专门立法,这是期货市场发展的最大短板,因此,非常有必要出台《期货法》。

  不过,从种种迹象来看,《期货法》推出的步伐可能会加快。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日前公布,其中,期货法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近年来,期货市场推出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此外,股指期权等新的金融衍生品正在积极准备当中;上市了多个商品期货品种,初步形成了覆盖国计民生多个领域的大宗商品期货市场。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期货市场规范始终以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基础,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不够,不能满足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深层次法制需求,期货市场发展亟须一部基本法作为长远发展的法制保障。

  去年12月1日,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的颁布施行翻开了期货业创新发展的新篇章。业界认为,出台《期货法》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希望尽早推出。

  其实,2006年全国“两会”过后不久,期货立法程序就已正式启动。而更早之前,《期货法》就曾进入过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近几年,期货业内借助多种场合呼吁尽快推出《期货法》,但迟迟没有出台。

  专家表示,如今,我国期货市场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期货公司实力明显提升,新品种不断推出,产业客户持续增长,尤其是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推出,不仅丰富了投资者结构,也为金融期货运行积累了宝贵经验。

  而这些可喜的变化,为我国期货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因此,业界也更加期待《期货法》出台。

  上述期货公司高层人士表示,从我国期货市场看,目前已形成“一个条例”、“两个司法解释”、“四个办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和“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体系。而这一系列法律文件需要一个更为确定的行业大法统一整合,通过出台《期货法》能进一步解决基本性、制度性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今年早些时候,证监会称,为有效推进期货法立法工作,证监会做了三方面安排:一是积极争取立法机关将期货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是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制定期货法提供组织保障;三是积极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立法调研工作。

  同时,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证监会有关领导亲自带队调研市场一线,听取银行、期货、证券、基金、保险等市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对于期货法立法必要性和调整范围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和期货市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期货市场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存在的涉及期货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问题,提出需要通过期货法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制度建议。

  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杨迈军早些时候指出,制定《期货法》,一方面可以为市场主体创新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可以将一些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直接引进,为市场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

  市场人士指出,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处于开放创新、改革的关键期:白银期货连续交易上线,国债期货已经推出,原油期货上市工作也在推进中,随着市场创新的推进,现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市场主体创新空间不多、法律保障不够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看来,期货市场作为风险管理的专业市场,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市场之一。但期货市场始终以《条例》为基础进行规范,存在诸多问题,满足不了期货市场进一步创新发展,《期货法》制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他建议由全国人大相关职能机构牵头、证监会参与,进一步开展有关《期货法》制定的调研。其中应对《期货法》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期货中介机构及服务机构、期货交易及结算的基本规则、风险控制与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期货业协会、监管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基本框架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此外,他还指出,应由全国人大相关职能机构牵头,组织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证券市场机构、学者以及其他人士广泛参与的《期货法(建议稿)》起草小组,对全国人大和证监会形成的《期货法(草案)》进行深入研究和详细论证,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期货法(草案)》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资产评估将统一立法 终结“五龙治水”怪相

  ■本报记者徐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于10月30日公布,其中已明确的68件立法项目中,制定资产评估法作为已提请审议的项目赫然在列。如果该法律通过,将终结中国资产评估行业20多年没有一部统一法律的历史。

  一直以来,我国缺乏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律。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亦是唯一一部针对评估而专门颁布的行政法规,但这部法规只侧重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评估规范,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于评估立法的要求。

  《资产评估法》起草顾问,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所长刘玉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初衷在于捋顺行业内部管理体制,统一多个评估行业的管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推进资产评估立法,将有利于我国评估行业做大做强。

  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评估机构近万家,执业注册评估师10万人,从业人员约30万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董事长王子林表示,加快资产评估法立法,不仅是出台一个行业大法,更是新一届政府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向深水区迈进的重要探索。

  2012年2月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酝酿、起草近六年之久的《资产评估法》草案,首次接受审议;2013年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3年10月5日,《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稿结束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超过3万多条。

  “市场经济需要更为全面的评估法律规范。”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健民指出,我国现行评估法律法规框架中,除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外,其他规定散落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制定一部高质量的资产评估法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开展的资产评估服务主要涉及综合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等六大类,但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五部门管理,俗称“五龙治水”,而这也使管理“政出多门”,催生出诸多行业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这些年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管理上‘政出多门’需要改进,但这并不表明这个行业的发展很紊乱。即将出台的《资产评估法》有望根治资产评估业多头管理的现象。”刘玉平认为,二审稿突出“向行业协会放权”的立法宗旨进步不小。

  记者了解到,《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向行业协会下放审批权限,如明确由行业协会颁发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并实施执业注册,取消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规定的前置许可等,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政社分开改革意图明显。

  当前国内企业改制上市、兼并重组等经济活动空前活跃,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海外投资,这些都催生出巨大的资产评估服务需求。与此同时,专家指出,产业分工的细化,也带来更多新评估服务,如针对金融衍生品、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投资的评估服务,以及围绕森林、海洋、风力、潮汐等新资源的定价服务,未来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商业银行法》早已落伍 修法应先废“存贷比”

  ■本报记者夏青

  日前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有21件,《商业银行法》就是其中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法》自2003年修改之后一直沿用至今,这10年间,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法律已经远远落后于实际,亟须修订。其中,银行的设立门槛亟须降低。同时,存贷比等流动性监管指标也应有所调整。此外,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也应纳入法律框架。

  今年8月,银监会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修改稿。对比2006年发布的版本,新办法有几点变化。首先,统一了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标准。其次,简化了境内机构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第三,适当放松了对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取消了旧办法中设立分行需要“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以及支行“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

  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将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设立门槛,助力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解决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但降低银行设立门槛现在还只是银监会的一项条例,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但近年来,存贷比受业内诟病颇多。10月,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存贷比仍纳入其中。不过,银监会表示,将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表示,当年制定75%的存贷比的时候,它的初衷是为了给新设立的交通银行以贷款的自主权。在2003年之前,我国基础货币主要是中央银行主动吐出的,75%的存贷比例对于商业银行控制流动性有一定积极意义。而2003年之后,由于银行的基础货币主要通过外汇占款来提供,存贷比这种非常注意存款的考核使得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了一定侵蚀,成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桎梏。

  她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第39条,用流动性覆盖比例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替代75%的存贷比例。

  此外,业内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十分期待,但郭田勇表示,商业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的确应该纳入法律框架,要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允许商业银行破产。

  中小企业促进法将改版

  条款更细更具针对性

  ■本报记者丁鑫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将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和融资环境,有利于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对中小企业的冲击。目前我国正处于结构调整的深水区,经济增速呈现放缓,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优势不强,面临着融资困难、享受到的政策红利较少、人才吸引力较弱等难题,生存维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将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光明。”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薛胜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做出了上述表示。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得以公布,与资本市场相关联,并且条件比较成熟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将获得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业内专家表示,近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高成本竞争和市场需求相对不足同时并存,这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矛盾,而法律的实施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也能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坚实后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该项法律实施至今已有十年之久。

  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此前曾表示,为给中小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我国将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到现在已10年。目前,全国人大正组织到各地调查,评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执行情况,考虑对该法进行修订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发展,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也呈加速增长态势。中国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陈乃醒表示,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较过去有了多方面的转变,尤其是在国民经济地位与作用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小微企业所贡献的GDP达到了60%,税收比例达到了50%,而新增劳动力更增加了80%之多。

  而对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薛胜文分析称,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必要性很强。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法律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修改有利于中小企业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税负高等问题,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将给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应该立足于为中小企业服务、提供帮助,成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坚强的后盾,并且在财税支持、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拓展等方面提出更加细致和行之有效的条款,以此来缓解目前中小企业经营的困难局面。”招商证券一位分析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小企业促进法应该从融资、税收、人才引进、土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修改,使其有效解决现阶段中小企业面临的难题,真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应从哪些发面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修改,薛胜文做出了上述表示。他认为,目前中小企业促进法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滞后性方面,由于我国经济、法律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难以给予中小企业实质性支持。

  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将对资本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上述分析师表示,融资难是目前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小微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法律的修改将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为中小企业减轻负担。

  该分析师进一步指出,这反映到资本市场当中将会给资本市场注入更加具有活力和潜力的资金,并且使得资本市场的活跃度得以提升。从今年创业板创下历史新高来看,中小企业具备了很强的发展潜力,修改后的法律将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给予他们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因此,创业板、中小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因此得到提升。

  薛胜文也分析指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将促进债券市场中中小企业公司债的活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点。而除了银行之外,债券市场是中小企业的第二大融资场所,获得政策红利后,中小企业企业公司债将得到更多投资者的青睐,有利于中小企业公司债利率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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