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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最新修改主要问题解读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5-16 11:58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问答的形式对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条款及其适用进行介绍和解读,敬请关注。

  1.本次《商标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

  2.《商标法》修改为什么要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注册商标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强烈呼吁予以规制。

  对于前一类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近年来打击力度很大,这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规制囤积注册行为方面,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实践中打击力度不够大。本次修改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3.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该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

  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4.规制恶意注册行为修改的规定如何落实?

  作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他处理措施进行明确,如对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大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基于不正当目的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等典型行为类型进行详细列举。除《商标法》规定的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驳回、无效等手段外,还将利用信用档案、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监管手段进行规制,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都可以提供线索,帮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处理。该规章现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将根

  据意见反馈进行完善,使《商标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

  在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针对恶意注册采取措施。商标审查员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经营范围、使用能力、商标申请历史、名下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所申请商标独创性、在先司法判决结果等因素,个案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注册。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可以要求其作出相关说明。

  5.在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时,为什么要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存在部分不良机构协助甚至直接从事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业乱象。有的代理机构设立关联公司在与业务无关的领域大量申请商标、倒卖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恶意抢注客户商标,索要高额转让费,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次修改将恶意注册申请纳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以及对商标代理机构予以处罚的事由中,同时也作为对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事由,有利于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鼓励公众监督。即将出台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对相关监管手段予以明确。

  6.关于提高侵权赔偿数额规定作出了哪些修改?

  为进一步加大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本次修改比照《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7.本次修改关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增加了哪些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长期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本次修改参照《民法总则》中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以及《著作权法》中关于司法机关民事制裁的规定,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新增内容规定,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上述修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

  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有效威慑。同时,增加的规定与《商标法》现行规定中行政机关的处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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