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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正式施行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9-09-03 11:16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9月1日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日前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三部部门规章是反垄断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机构改革后统一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保障《反垄断法》有效实施和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起施行。吴振国介绍,《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件行政法规、5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数据显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792件,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附条件批准41件,禁止2件;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7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1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29件,有力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

  吴振国表示,规章明确中央和省两级执法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完善了指定管辖、委托调查、协助调查等制度。细化了执法程序。三部规章与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制度相衔接,明确了举报、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性规定。同时,细化了中止调查、豁免等程序,要求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公示。规章特别指出,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值得一提的是,吴振国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考虑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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