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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圳“先行先试”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最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来源:一财经 发布时间:2020-11-10 10:08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有法治保驾护航,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才能走得稳健和长远。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6部分33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二是全方位提出了先行示范区建设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三是对人民法院自身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对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提出细化落实措施;五是提出组织保障措施。

  深圳市党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副校长谭刚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下称《实施方案》)首批授权清单提出40项改革试点任务,其中和法院系统相关的有7项。

  谭刚认为,在此背景下,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就是落实这7项具体内容,为深圳建设高水平示范区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让法院在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领域有了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办法。

  改革创新是主基调

  《指导意见》根据先行示范区建设需要,明确提出一批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同时强调凡是需要试点的改革任务都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这为深圳法院下一步的改革探索提供了依据。

  先行示范实质上就是改革创新。《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新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这既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

  《指导意见》还提出推进金融审判创新、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深化破产制度改革等各项支持保障措施,体现了改革创新要求。

  “可以说,改革创新是《指导意见》的主基调,《指导意见》就是通过改革创新支持保障改革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发布会上表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8次提到创新,《实施方案》更是综合改革总动员。《指导意见》抓住先行示范区建设这一主要特征,在改革创新方面下足了功夫,不仅提出了支持保障改革创新的司法举措,而且很多支持保障举措同时也是改革创新举措。

  法院自身改革创新

  《指导意见》除了详细介绍对深圳先行示范区各领域的法治保障细则外,还包含了7条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具体措施。

  具体包括: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和深化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示范样本。

  在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全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率先形成系统性改革成果,为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示范;加强送达机制创新,健全行政化、社会化、市场化送达网络,全面推行电子送达等。

  在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深化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探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行政裁判文书;支持深圳加强行政审判中心建设等。

  在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方面,优化简易执行案件程序和法律文书,探索执行异议案件由法官独任办理,健全与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制度;推动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探索建立怠于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责任追究机制等。

  在深化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面,全面落实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医疗、差旅、交通补贴、住房、退休待遇;完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健全不实举报及时澄清机制,切实加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等。

  “这一系列内容,既是对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同时也是对法院自身的一种改革和创新。”谭刚认为,一方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为示范区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司法环境和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又强调深圳法院自身的改革,比如其中提到的诉讼制度、审判的专业化,智慧社会法院的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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