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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

来源:21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1-08-20 10:19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聚焦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会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

  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焦瑞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下一轮个税改革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合理设计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的税收分配关系。将来未必直接强调提高直接税比重,而是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提高财政收入。

  谈及对“富人税”的征收,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果希望三次分配能够积极发挥作用,那么就应该先推出和完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因为以税收为主体的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而以捐赠、慈善为特征的三次分配其实是基于自愿、自觉的原则。如果代表二次分配的税制体系不完整,会直接影响三次分配的成效。焦瑞进还建议要注意“富人税”征了以后能否更好发挥作用。

 

  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视觉中国

  共同富裕下的三次分配

  我国税制正朝着降低间接税、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思路进行改革。

  2020年12月23日,财政部部长刘昆曾撰写《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其中指出,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十四五”时期,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此外,还要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我国的税制改革要怎么走?

  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

  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焦瑞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三次分配的概念内涵是统筹三次分配关系,促进共同富裕,而不是简单地通过第三次分配解决贫富差距。中央提出的“三次分配”的精神,包括把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三次分配都设计好,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共同富裕的高质量发展。

  其中,在第二次分配中,可以通过逐步提高社保水平、利用税收调节和优化税制等三方面实现更为公平的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则是对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献,大力鼓励给予免税,让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焦瑞进认为:“统筹用好三次分配关系,不仅仅是缩小现在的贫富差距,更大的意义是促进共同富裕。”

  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王勇也认为,在不能否定初次分配重要性的前提下,二次分配中政府在“收”与“支”这两方面,以及三次分配都还有非常大的改进空间。在税制改革中,应该更多从企业征税向个人征税转变,使得在给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让地方政府从注重招商引资转向更加重视人,从而打破全国劳动力市场的不统一、打破户籍限制。

  宽税基低税率

  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将适时推进。

  刘昆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时期要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个税法第七次大修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6万/年,首次增加了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在内六大专项附加扣除等新措施。

  焦瑞进认为,下一轮个税改革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通过合理设计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税收分配关系。目前社保和个税都是采取统一的税基,相较于高收入者,普通劳动者的负担会比较重。

  我国正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焦瑞进建议,未来在分类上,是否劳动报酬方面纳税负担减轻一些,并增加投资所得等方面的纳税比重,通过不同的收入分类调节分配结构。社会财富或者人均财富达到一定水平后,直接税比重自然会提升,再加上数字化手段的应用将能更有效掌握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将来未必直接强调提高直接税比重,而是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提高财政收入。对于增值税,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并档降率。通过消费税等在最终零售环节征收,从而更高效率地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谈及个税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理念,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十四五”时期可进一步完善个税六个专项附加扣除的做法。目前六个专项扣除尽管从内容上看是比较完整的,能够基本反映个税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个人进修等领域的需要,但是,相关的专项扣除所反映的一些原则还有些模糊,有待清晰化;其次,进一步把个税的七级累进制加以简化,变成级次更少的税制。纳税成本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意愿相应提高,税务机关就能够收到更多的个税,从而政府部门就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收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应该从代扣代缴逐步转为个人自动申报。

  优化边际税率

  目前我国个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仍为45%。在上次个税法修正中,该项争议颇多。有观点认为,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国际竞争。

  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江建平在第六届财经发展论坛上曾指出,高端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45%还是高,呼吁降低到38.2%的税率。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也认为,专门把高层次人才作为一个特殊的优惠群体来处理,确实对于促进创新、吸引人才等各方面有好处。

  对于“十四五”时期的个税改革,此次不少受访专家认为,45%的边际税率实际上并未能有效应用。

  焦瑞进表示,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会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调节分配关系。若是达到了45%的个税边际税率,纳税人往往会通过注册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将更多收入以较低的税率进行缴税。

  林江也指出,45%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实际上难以执行。因为一般人只要不给自己开出每个月超出100万元的工资,多出来的收入以其他福利形式回馈给这位纳税人,就能够规避45%的最高边际税率。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贸港等地都有出台个税优惠政策。

  林江认为,在一些先行区、示范区等开始尝试相关的个税优惠做法,这对于相关的区域吸引优秀人才前来工作、生活至关重要。他建议,从现实的情况出发,倒不如调整45%的边际税率,总的趋势是调低该税率,例如调整为35%,然后再配合对个税收入类别的调整(按照大类收入征税)以及加强征管力度,让那些心存侥幸希望逃税的人知难而退。就能够基本实现个税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的目标。

  财富怎么运用才能更有助于社会发展?

  为构建共同富裕,焦瑞进认为,税制改革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要丰富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总量。比如,通过社会的发展、乡村振兴等提高纳税人收入。还比如,高收入者可以通过投资一些企业和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体充分就业,改变单一农业生产的局面。“这也是一种财富在社会中分配的形式,未来的社会治理体系要鼓励高收入群体拿出自己的收入参与更多的项目。”他表示。

  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刘昆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也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税、遗产税等“富人税”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林江坦言,如果希望三次分配能够成为推动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那么就应该先推出和完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因为以税收为主体的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而以捐赠、慈善为特征的三次分配其实是基于自愿、自觉的原则。如果代表二次分配的税制体系不完整,会直接影响三次分配的成效。

  林江表示:“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最重要且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恰好是能够给地方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进行融资的最好的渠道,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越高,老百姓越是安居乐业,共同富裕的目标就越能够实现。”

  焦瑞进进一步提到,高收入者的财富如果用于炒房地产等,对这些行为要加大力度征税,“房住不炒”。但与此同时,富人税不是简单征收即可,而是要看“富人税”征了以后能否更好发挥作用。这些资产被征收后能否投入到生产经营环节,创造更多财富?哪种方式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如果通过三次分配等方式可以达成这一目标,不一定非要通过征收“富人税”的方式解决问题。

  举例来看,8月18日,腾讯宣布再次增加500亿元资金,启动“共同富裕专项计划”,并在乡村振兴、低收入人群增收、基层医疗体系完善、教育均衡发展等民生领域提供持续助力。四个月内,腾讯已连续规划投入1000亿元资金。焦瑞进认为,不仅是个人,高收入的企业也可以拿出自己的收入参与更多的项目,支持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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