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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严禁对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

来源:21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1-10-20 10:26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曾使得部分险企保费规模一骑绝尘的万能险,或将迎来强监管。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包括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十方面,可以说对万能险产品的监管十分全面。

  据一位外资险企产品经理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监管暂时还是征求意见阶段,短期内应该影响较小,但后续险企万能险产品开发应该将更加谨慎。”

  《征求意见稿》明确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险企可以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万能险,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万能险风险保障水平。

  在资金运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运用万能险资金投资,应当严格控制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行业和单一品种以及单一交易对手投资比例等,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确保其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覆盖能力之内。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告知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利益是不确定的,不得对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而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万能险,应在代理或合作协议中明确保险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出单管理、销售行为、收付费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无合法资质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万能险,不得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万能险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征求意见稿》给万能险界定了范围,其需同时具备三种特征,首先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其次,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可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以及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同时,设立单独保单账户,且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从产品管理方面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和附加险不得设计成万能型。

  同时,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金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及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万能险,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万能险风险保障水平。万能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应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并不得为负。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准确提取万能险责任准备金。万能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银保监会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公平合理确定万能险产品的各项费用收取,费用收取规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不当费用设计进行恶性竞争。

  从账户管理方面来看,《征求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应当主要根据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并结合对未来投资收益率的预期等因素,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并定期评估结算利率水平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结算利率。

  并且,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单独账户提取特别储备,用于平滑未来的结算收益,其权益属于保单持有人。特别储备的计提应基于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不得为负,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而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若连续四个季度超过万能单独账户价值的10%,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万能单独账户结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来三个季度内平滑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运用万能险资金投资需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

  从资金运用管理方面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运用万能险资金,必须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遵循安全、审慎、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万能险资金运用的决策体系、内控机制、操作流程,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运用万能险资金投资,应当严格控制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行业和单一品种以及单一交易对手投资比例等,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确保其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覆盖能力之内。”《征求意见稿》如是表述。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万能单独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万能单独账户流动性管理。万能单独账户流动性管理首先应符合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其次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10%。

  同时,流动性资产、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遵照银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

  险企销售万能险不得对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

  在万能险销售方面,《征求意见稿》亦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万能险产品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确保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万能险,应当满足具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专项测试等。

  同时,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万能险,应在代理或合作协议中明确保险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出单管理、销售行为、收付费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无合法资质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万能险,不得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告知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利益是不确定的,不得对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应当体现产品的保险属性,不得存在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混同、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保人退保,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等。

  监管需定期对万能险业务进行评估

  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非现场监管和万能险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定期对万能险业务活动进行评估。对评估发现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保险公司开展万能险业务存在万能险产品开发设计违反监管规定、万能险账户管理违反监管规定、万能险单独账户结算利率明显偏离万能账户实际投资情况、对万能险产品或产品组合进行不当宣传、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或存在重大风险,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万能险业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同类业务保持统一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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