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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邮政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来源:中国邮政报 作者:秩名 发布时间:2010-12-01 14:42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11月26日,山西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山西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地方政府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支持邮政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对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给予补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农村地区通邮给予财力、物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邮政服务网点,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高于房屋建筑成本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等。

    在《条例》起草和审议阶段,山西省邮政公司积极配合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的多次调研工作,主动汇报多年来认真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以及邮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付出的努力、遇到的困难,得到了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理解。《条例》的出台将对保障邮政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维护邮政通信畅通和安全、促进邮政事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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