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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金融立法 制定《金融稳定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03-08 10:46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加快金融立法,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这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今年在金融方面的两个提案。

  金融立法速度和修法进度慢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业日新月异、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现行法律体系已经出现一些未能覆盖但又亟须法制保障的立法盲区,有必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如《金融稳定法》、《期货衍生品法》等。同时,一些早年适用的法律条文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张红力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

  张红力在提案中称,法律制度的健全,是金融业保持稳定、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石。近年来各国都在总结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加大了金融立法和修法力度。“但相比之下,我国的立法速度和修法进度都比较慢,难以适应金融立法、修法所要求的时效性和紧迫性。”

  提高立法修法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张红力建议采取措施提高金融立法、修法的专业性和及时性。建议在充分发挥现有的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大常委作用的同时,考虑吸纳一些懂金融、有实战经验、兼具前瞻眼光的专职委员,使他们成为立法工作的骨干和主力。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兼职队伍的力量,建议聘用更多具有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员,辅助做好立法的技术工作和基础工作。还可考虑由全国人大根据不同法律的具体立法需求,组织社会力量和行政部门中了解情况的人以个人身份参与,共同组成起草班子。

  张红力同时建议,加快金融立法、修法的速度。可以考虑在《立法法》的框架下进行试点,对一些金融法律的修法程序尽可能简化,并加快修法进度,保证一些不涉及基本原则,又明显不适应客观需要的细节问题,在较短时间内能够修改。

  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

  “从国内来看,银、证、保三大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有隐忧。”张红力说。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的比重虽在不断增加,但大量债券的实际持有者仍是商业银行,风险并没有从银行体系充分转移和释放。资本市场波动性大,特别是随着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业务的发展,一旦出现问题对金融稳定的冲击会很大。保险行业还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这个阶段的最大风险就是风险暂时不会暴露,但也需要未雨绸缪。此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全球经济金融政策和秩序调整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影响和冲击。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在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有益补充的同时,也给金融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

  “金融稳定的问题已经逐步引起重视,并在危机化解方面积累了相应经验,但还缺少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制度保证。”张红力称,当前立法体系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原则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鲜有任何条款和内容实际聚焦金融稳定,更别说金融稳定的问责机制。在机构设置上,央行虽已设立金融稳定局,但其层级并不足以从全局的高度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纷纷出台了专门的《金融稳定法》。张红力在提案中建议,“借鉴各国加强功能监管的经验,我国目前以机构监管为主的体制,要向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结合的方向转变,要强化现有监管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职责。”

  具体操作上,张红力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起草,征求和吸纳金融主管部门的立法建议,这样既可以避免“部门立法”带来的各种问题,也可以保证立法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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