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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成果显著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秩名 发布时间:2010-12-08 12:59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审定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和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计67359家企业参加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些试点企业自2010年12月3日起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此次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从365家扩大到67359家,将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2009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当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并全面铺开。同时,我国央行又与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等多国货币部门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

    2010年6月22日,央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其后紧接着出台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试点方案,试点地区由5个城市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同时,货币互换国也在不断增加。今年6月,我国央行与冰岛央行签署了规模为35亿元人民币(5.128亿美元)的货币互换协议。7月份,央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签署了1500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货币互换国达到8个。至此,自2008年12月我国央行与韩国达成1800亿元人民币(38万亿韩元)货币互换协议以来,我国央行与他国或地区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规模已达到6535亿元人民币。

    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的扩大,今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订了《补充合作备忘录》(四),将双方的相关合作扩展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的业务范围,并同意在人民币相关境外业务开展过程中继续加强合作。同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修订后的《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香港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可以按照本地法规为企业和机构客户提供人民币银行业务。

    专家指出,上述两个文件的签署,有利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同时也有利于香港人民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密切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

    今年8月,央行进一步推出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两项配套政策。一是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银行使用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二是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境外机构可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试点期间,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和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均可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以其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另外,《通知》还从运作模式、关联交易、市场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防范风险,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自8月允许境外银行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打开了人民币投资回流的渠道后,9月底,央行修订了《国家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可以直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至此,人民币流出、境外离岸流通、使用、回流的循环路径建成。

    今年10月,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工作部署,新疆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成为首个开展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省区。

    不久前,央行在京举行中俄金融合作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副行长马德伦表示,11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宣布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兑卢布的挂牌交易,这是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的结果。11月23日,中俄两国总理进行定期会晤,双方还签署了对1992年《中俄政府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按照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合同的结算和支付,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或卢布办理。这意味着今后在中俄双方的经贸往来中除了使用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结算货币以外,还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卢布作为结算的货币,此举为中俄双方使用本币结算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9月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果: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970.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177.3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1570.9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222.6亿元;为境外参加银行共开立493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账户余额191.4亿元。

    自今年6月扩大试点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大幅增长。数据显示,2010年第三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264.8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倍。第三季度,个案试点共办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交易107笔,金额为274亿元。截至9月末,各试点地区共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等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交易166笔,金额为305亿元。其中,境外人民币项目融资已放贷金额224亿元。从6月到11月,各试点地区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3400亿元,是试点扩大前结算量的7倍多,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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