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2月15日发布通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并从当日起至12月30日前征求社会意见。此前的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此次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记者看到,二次意见稿与第一次比较,在补偿、征收范围、征收程序方面有了多处修改。对此,专家表示,二次意见稿有许多亮点,但仍有改进空间。
亮点:补偿到位
记者检索征求意见稿看到,其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总之,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同时,为了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和补偿到位,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二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公共利益、司法强制
在亮点之外,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搬迁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二次征求意见稿显然还不能“完满”。
比如,在征收程序方面,二次征求意见稿将征求意见稿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对此,人民网援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的观点认为,规定取消是个退步。“现在第二稿修改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就是说,原居民没有发言权了,还是政府有发言权,我觉得不合适。还应该让居民有发言权,让居民说改造还是不改造。”对此,有网友就表示,担心强拆据此合法化。
另外,关于强制搬迁的问题。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13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据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值得肯定的是,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认为,这个改变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执行力将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此外,还有意见认为,条例应当包括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活动。实际上,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所改善,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等原则应当是一致的。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是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有关方面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