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初以来,学界和业界对今年会出台哪些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就有一些预测和期待。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中提出“稳步推出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措施”,这进一步引发了各界对政府今年以及今后会出台哪些利率市场措施的讨论和期待。实际上自去年6月、7月两次放开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一些金融机构和经济学家就纷纷预测下一步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及未来完成利率市场化可能采取的步骤。我个人认为,未来利率市场化的主要内容是放开存款利率上浮空间以及最终完全放开存款利率。
利率市场化的要义是差别定价,不同的信用对应着不同的利率水平。但是对于存款来说,去年6月央行允许上浮10%以来,我们看到的结果却是高度的一致,各家银行基本上都采取用足上浮空间的做法。当然略有差异,五大行对一年期及以下的定期存款维持了降低前的水平,以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为主体的中小银行对这部分存款给出的利率则是相对于基准利率普遍上浮10%。对于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无论是五大银行还是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大都维持了基准利率没有上浮。以一年期存款为例,大银行给客户的利率是3.25%,其他银行给的是3.30%,仅有0.05个百分点的差异,简直微不足道。那么,是哪些因素造成这一局面的呢?究其原因,对存款人(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来说,他们都认为各家银行的信用和风险都是一样的,并不认为他们之间在破产倒闭上存在差异,他们的意识中认为各家银行都是由政府担保的,如果出了问题,政府会兜底,所以哪家银行给的利率高就选择哪家,根本不用考虑信用和风险;对银行来说,他们自己也不认为自己出现风险后政府会袖手旁观。在存贷利差仍是当前各家银行最主要盈利来源的现实环境下,这使得存款对各类银行来说都同等重要,所以,在面对存款竞争时,都会采取简单的上浮,而不太重视由此造成的经营压力,也不敢贸然采取差别定价的策略。
那么,如何实现商业银行在存款利率上的差别定价呢?要引进新的竞争者,增加市场竞争,同时实行优胜劣汰,让优胜者敢于采取较低定价,让存款人在存款时除了考虑利率水平还要考虑银行的风险。有三项基础工作亟待开展。
一是降低银行准入门槛,引进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增加市场竞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只有存在竞争,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才能挖掘出来。降低银行准入门槛,引进更多的竞争者,不仅有利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也有利于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更好地服务好实体经济。我国长期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数量不足。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其中属于中小银行范畴的3400余家。我国有很多地区其境内往往只有三四家银行,并且是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它们对小额信贷往往不感兴趣,或者说并无优势。据说,美国历史上银行数量最多的时候有六七万家之多。1929年大危机爆发后,美国大量银行破产倒闭,到1933年罗斯福就任总统后,当年6月经过美国财政部审核,重新登记后开业的银行也有14000多家。1984年之后,美国银行业并购加剧,加上利率市场化后破产银行数量增加,美国银行数量开始有所减少,目前在7000余家。对照美国的情况,国内有人根据银行服务覆盖的人口建议中国应该有3万家银行。尽管中国可能不需要这么多,无需再走美国那种遍地银行、恶性竞争并不断兼并的发展之路,但是毫无疑问,当前的银行在数量上是不足的,尤其是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客户的中小银行数量不足。
二是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问题银行实施破产关闭,从而让优质银行敢于对存款给出较低利率。利率市场化就意味着竞争,有竞争就意味着优胜劣汰,在竞争中败下阵来的银行,就要破产关闭或者被收购。只有执行优胜劣汰,存款人才会不仅关注银行给出的利率水平,也会关心和甄别银行的风险;也只有执行优胜劣汰,优质的银行才敢给出较低的利率而不担心存款流失,也才会在市场上出现差别化的存款利率。然而,当前我国各家银行,无论大小、也无论所有制形式,都隐含着国家信用或由国家最后担保。这一方面与我国并没有出现过银行真正按照市场规则的破产清算,存款人未有存款损失的实际经历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缺乏完善的问题银行退出安排有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鲜有银行破产,即使如海南发展银行等个别银行因为出现经营困难而依法关闭,也由国家全部承担了个人储户的存款兑付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有关于问题银行的退出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七章“接管和终止”就对问题银行如何管理和关闭做出了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也是关于问题银行管理的。不过,整体上看,这些规定还非常简单,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早在1998年6月21日就已经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其清算却迟迟没有完成就是一个最直接的佐证。曾经一度传出,我国监管部门要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但是至今未见出台。
三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立存款保险机构,给破产银行的储户适度的赔偿,尽可能减少银行破产对社会的不利冲击。根据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各国往往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前或改革进展的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可见,从各国利率市场化的实践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降低因为问题银行破产倒闭而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有利于社会稳定。曾经多次传出我国即将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和建立存款保险公司,但是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实质性结果。从推进利率市场化来看,已经到了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刻。当然,从技术细节上看,确实争论多多,困难多多。我个人认为,在初期,对于各家银行应该征收统一的存款保险费率,为了尽可能减少对银行利润的冲击,存款保险费可以分摊到5年甚至7年内分批征而不是一次性征足。在经历一段时间运行且保险费积累到一定额度后,再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采取差别费率的办法,从而起到奖优罚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