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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预售金监管升级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发布时间:2013-06-18 13:3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7月 1日起,北京市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入账预售资金,且情节严重者,该企业在京所有项目的网签将会被暂停。

  6月 6日晚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外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 7月开始执行,取代原有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2010年 12月 1日,为加强调控,北京市开始执行《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行一年多后, 2012年 4月,北京市住建委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继续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监管原则,适用范围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内的所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监管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所有形式的购房款。

  对照 2010年的《暂行办法》和即将执行的《办法》,主要有三点内容进行了调整。

  第一,增加了项目资金的使用节点。考虑到部分项目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地下结构完成到结构封顶节点时间跨度较大,其间将发生大量工程建设费用,《办法》规定,拟预售楼栋中含 7层以上建筑的预售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款节点,保障项目建设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入余额控制监管模式。新办法规定,入账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所需费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超出部分资金。

  第二,加大了预售资金入账的监管力度,《办法》要求,监管银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出入账存在问题的,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限制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北京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上签约。

  第三,《办法》强化了区县属地监督责任及银行监管职责,强调区县要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建立预售项目巡查制度,加强监督项目预售资金的出入账。要求监管银行及时报送发生入账问题的项目。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上传数据。加强内部管理,定期核查资金审批支出等环节情况。并强调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或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可取消其监管新项目资格。

  除上述三点规定外,考虑到开发企业的融资需要,且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更换监管银行为由挪用资金,《办法》明确了监管银行变更操作流程及各环节所需材料。目前正在执行的《暂行办法》要求,“原则上不得更换监管银行”。

  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只是政策的完善,因为之前的《暂行办法》已经执行了两年多,在之前的两年多预售资金管理中,确实存在有企业拖延预售资金入账的问题,此次《办法》只是对这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管理,并非对房企采取更为严格的政策。“一个新政策的推出,会先试行一段时间,并非收紧调控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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