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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价值是新闻传播多重价值的核心(3)

来源:《新闻爱好者》 作者:《新闻爱好者》 发布时间:2011-01-07 14:50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新闻价值服从于人本价值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价值是判断一则事实是否值得报道的重要因素,新闻价值和人本价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新闻价值不是最高价值,人世间比新闻价值更高的东西还有很多。记录正在发生的有价值的新闻,并尽快传播给尽量多的人,这是新闻记者的天职,也是记者作为社会成员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特殊方式。但这并不排除记者在必要的时候,选择对人民、对社会更有价值的服务方式,如暂时放下手中的笔,参与到危急的事件中去。女记者曹爱文在采访落水少女的现场,不是先去采访,而是先趴在女孩身上做人工呼吸。虽经多次努力,女孩最终没能醒过来,曹爱文哭了,泪水顺着脸颊滑落,曹爱文被认为是当今中国最美记者。柳涛为拍摄一张在暴风雨中跌倒的行人的照片,在风雨中等了一个多小时。此事被报道后,遭到大多数人的质疑,认为该记者明知雨水下暗藏大坑,不去提醒路人,道德感太差。当新闻事件与死亡、血腥、惨烈、残忍等联系到一块儿时,媒体和记者如何处理这样的内容和画面,历来是新闻伦理中最有争议的部分。西方新闻伦理界做出了这样的回答:“新闻工具不应该把新闻人物当做‘材料’看待,而应该把他们当做‘人’看待。”⑤强调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尽可能避免在文字和图片中直接表现“身体恐怖”,认为“借口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对灾难中的恐怖信息大肆传播,强调恐惧诉求,是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⑥在西方国家如此,在中国更是如此。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当新闻价值与人本价值发生冲突时,新闻价值服从于人本价值。传播媒介是为人服务的工具,如果某个具体传播行为伤害到人的尊严,损害了人的权利,贬损了人的利益,增加了人的痛苦,即使你认为新闻价值再大,这个传播行为的意义也值得怀疑。在传播活动中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实际上并非都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可以共存的。这就需要媒体、记者的智慧和严肃的责任心。在新闻实践中,当新闻传播行为伤害了人的尊严,毁损了人的价值,侵犯了人的权利,违背了人性的要求,即使新闻价值再大,也要放弃。(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博士、新疆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副教授)

 

  注 释:

 

  ①黄旦:《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③汪晖、徐燕:《“去政治化的政治”与大众传媒的公共性——汪晖教授访谈》,《甘肃社会科学》,2006(4)。

  ④柳斌杰:《现代媒体的社会职能和公共责任》,《中国出版》,2003(11)。

  ⑤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年版。

  ⑥阎伟华:《面对新闻道德失范》,《新闻记者》,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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