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升级加价部分缓解炼厂成本上升压力,升级投入仍将加重炼厂负担
观点简述:2013年9月23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确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内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污染的影响日益增加,汽车尾气已经成为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超过90%,HC和CO超过70%。有关测试表明,使用高品质的汽油和柴油有助于降低汽车尾气中有关污染物的排放。因此面对不断增长的环保压力,除了控制大城市中机动车增长速度以外,中国政府不断提升成品油质量标准以减小机动车排放污染的增速。
成品油质量升级需要炼厂对炼油装置进行升级改造,由此带来巨额成本支出,此次加价就是在考虑了炼厂消化部分成本因素后,对消费者分摊的成本,从而可以部分缓解炼厂由于设备升级而造成的成本上升压力。对于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等大型石油企业来说由于自身财务实力雄厚且受政府支持较大,融资渠道畅通,炼厂设备升级带来的资本支出压力对其影响有限;但对于部分地方小型炼厂来说,短期内较大规模的投资支出势必使其融资压力和债务负担上升,财务费用增长,利润受到侵蚀。因此,此次加价虽然部分缓解了地方小型炼厂的资本支出和成本上升压力,但其经营难度仍将受油品升级的影响而加大。
2013年9月23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过渡期至2013年底,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4年底;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在加价标准方面,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确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
环保压力推动中国国内成品油质量升级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内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污染的影响日益增加,2011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607.9万吨,同比增加3.5%,其中氮氧化物(NOx)637.5万吨,颗粒物(PM)62.1万吨,碳氢化合物(HC)441.2万吨,一氧化碳(CO)3,467.1万吨。汽车尾气已经成为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超过90%,HC和CO超过70%。以北京市为例,机动车排放了全市58%的氮氧化物、40%的挥发性有机物和22%的细颗粒物。可见,机动车污染已成为中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面对不断增长的环保压力,除了控制大城市中机动车增长速度以外,中国政府不断提升成品油质量标准以减小机动车排放污染的增速。按照油品升级的路径,汽油质量由第三阶段升级至四、五阶段后,硫含量将分别由国三的150ppm降到国四的50ppm、国五的10ppm;烯烃指标由国三的30%降到国四的28%、国五的25%;锰剂添加从国三的0.016g/L降低至国四的0.008g/L。以上指标的下降,将有利于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改善。有关测试表明,即使现有汽车不作任何改造,使用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汽油和柴油,汽车尾气中的有关污染物排放也将减少10%。与采用国四排放标准相比,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轿车尾气中的颗粒物将减少82%,氮氧化物减少25%。
成品油提价部分缓解炼厂成本压力,升级成本支出仍将加大炼厂负担,其中小型炼厂经营难度加大
成品油质量升级需要炼厂对炼油装置进行升级改造,而因此带来巨额成本支出。根据中国政府对该成本“谁污染谁付费”的分摊原则,炼厂将承担装置升级成本的30%左右,消费者承担余下的约70%。此次加价就是在考虑了炼厂消化部分成本因素后,消费者所需分摊的油品升级成本。
此次成品油加价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炼油企业由于设备升级改造而造成的成本上升压力,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股份”)为例,其2012年生产汽油4,055万吨,柴油7,739万吨,假设未来产量不变并以2012年收入为基点。则油品升级加价2014年可为中国石化股份增加收入117.60亿元,2015年增加403.94亿元,2017年后将每年增加收入596.70亿元。
油品升级所需的炼油装置升级改造将短期内推升炼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支出,保守估计所需投资将达到千亿规模,特别是对单个炼油厂商来说,短期内大量的投入势必将加大其融资压力和债务负担。对于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等大型石油企业来说,由于其资金实力雄厚,融资渠道畅通,国家支持力度大,通过融资进行装置升级改造所受限制较少。以占中国炼油能力大头的中国石化集团为例,2011年底前其已将其12家主要炼厂的脱硫装置建设完毕,基本都具备了生产国四汽柴油的能力,并有少部分炼厂能够生产国五标准的成品油。中国石油集团和中海油总公司凭借上游业务强大的盈利能力和自身雄厚的财务实力,也能够从容应对油品升级所带来的成本上升压力。相较而言,对于部分地方小型炼厂来说,原料本来就以燃料油居多,低硫的轻质原油较少,向下游转嫁成本的能力较弱,加之短期内较大规模的支出进行装置升级改造,势必造成融资压力和债务负担上升,财务费用增长,利润受到侵蚀。因此,此次加价虽然部分缓解了地方小型炼厂的资本支出和成本上升压力,但其经营难度仍将受油品升级的影响而加大。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根据油品质量升级成本调查审核结果,在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第四、第五阶段油品质量标准在全国全面实施后,将重新进行成本监审,必要时调整加价标准。
二、操作方式。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过渡期至2013年底,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4年底;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各地结合当地油品升级进程,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省为单位或以城市为单位自行确定油品质量升级进程,并适时按上述加价标准操作,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试点地区加价政策衔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已进行试点加价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 2013年10月份全面供应更高一级质量标准的油品(北京市已完成升级),并做好价格衔接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作。成品油生产企业要加大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力度,加快升级步伐,确保按照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保障市场供应。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升级进程,与石油企业做好油品供应衔接,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价标准。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五、加强质量监管。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各地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后,要配合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巡查,加大油品市场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提高企业违规成本,确保终端油品质量达标,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做好宣传解释。社会各方面对油品质量升级问题高度关注,各地在出台加价政策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从油品质量升级有利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