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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拟解释“城市土地属于国有”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发布时间:2013-10-29 13:3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中国房地产报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否定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包括《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的第 47条,正在研究如何解释《宪法》第十条中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条款,为重新修改《土地管理法》做铺垫。

  “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仅仅修改了第 47条,即修改土地补偿标准,但这一修改是逾越了土地界限而做的修改,所以是不成熟的修改。”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蔡继明告诉记者。

  在被问及令人期待的土地流转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是否会有突破时,国务院法制办一位人士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分析道:“实践中滞后的土地制度改革形式,让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创新不容乐观,十八届三中全会只会深化十七届三中全会土地改革精神,即继续要求鉴定征地范围,而令人期待的土地流转也仅仅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改革,并不会有较大的突破。”

  解释《宪法》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对《宪法》第十条进行解释。具体来说就是对宪法第十条进行一个静态和动态的解释,1982年的宪法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决定的,其中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已经不符合现在的情景,我们正在探讨相关理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或是未来发展方向,具体还未决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2004年 3月 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十条内容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非公益性用地怎么办?若采取补偿的形式来征收非公益性用地,不符合宪法。若直接允许非公益性用地进入市场,这与《宪法》的城乡二元制二律背反。《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仅仅是着眼于补偿标准,并且这个补偿标准还是没有厘清公益性用地与非公益性用地,所以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从原则上否定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蔡继明告诉记者。

  2012年 11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在时任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并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的修订主要集中在第 47条,即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做了修改。

  “现实中征地的主要矛盾是征地范围过宽,即突破了法律所赋予的公共利益范围,而要缩小征地范围,就涉及集体土地如何入市的问题,这是目前改革的难点。如果这一点不能突破,那么就只有退而求其次,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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