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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知识产权专家张平:《著作权法》大修 全面回应网络技术变革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3-12-24 09:11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对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总体要求。作为文化体制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的《著作权法》面临大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著作权法》的修订已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

  从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下称《草案》)看,现行《著作权法》仅有最后一项条款,即法律的实施时间条款没有改动,其余各条款都有变动。《草案》从现行的61个条款增加至90个条款。如此大范围的修改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为此,《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专家张平。

  修法的特点、任务和难点

  第一财经日报: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张平:根据目前公开的修订草案,这次修改涉及范围之大、改动条款之多为历次《著作权法》修改所罕见。

  日报:请您回顾一下历史上修法的背景,和本次修法的首要任务。

  张平: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要求《著作权法》的体系与时俱进,《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但总的来讲还属于印刷技术时代的法律,计划经济和传统思维方式还深刻地影响着这个基本财产制度,也影响了著作权制度宗旨和功能的有效实现。这既不利于对著作权人、作品传播人和正当使用人的保护,也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壮大和经济、社会发展,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安全。

  这样缓慢的修法进程根本无法赶上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而且,前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属于“被动性调整”。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首要任务就是回应数字技术对以印刷技术为代表的传统技术的革命性变革。对传统印刷技术时代形成的诸多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重新定义,与此相对应的具体制度需重新设计,利益关系需重新调整。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条款正式入“法”;“孤儿作品”条款与著作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条款等被引入。无论是传统的新闻出版产业、电影产业,还是新兴的网络传媒、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产业,产业利益在《草案》中都得到了空前的加强。

  相形之下,体现著作权人的条款尽管改动也比较大,但直接加强保护的内容并不多,而是从权利限制范围缩减方面体现出权利加强的倾向,在著作权和邻接权限制方面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修订还是有相当的缩减,普通公众的权利在此次修改过程中相对被忽视了。

  争议一:署名权

  日报: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将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现行《著作权法》对“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与“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的区分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更有人就此整理出三类权利,即作为上位概念的“作者身份的权利”,作为中位概念的“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以及作为下位概念的“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您对此有何看法?

  张平:其实,无论是何种权利,最终值得关注的都还是权利的内涵。如郑成思先生(知识产权专家)所说,“‘署名权’与‘确认作者身份权’是同一个意思,即作者有权在发表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这与发明人有权在自己的发明文件上(如专利申请案、专利证书。即使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已经不属于发明人)署名,以表明其发明者身份一样。”

  但是在实践中,有一类情况是,作者自己没有“昭示”身份(如没有署名),但他人“宣称”作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妨碍作者表明身份的情况,是否构成侵害署名权是有一些争议的。

  《草案》只对署名权进行了正面的表述,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似乎与《伯尔尼公约》的表述不一致。因此,有人呼吁应当在该表述中增加反向表述,“即制止他人在他人作品上恶意署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点在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已经体现,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以任何形式签署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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