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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来源:腾讯 发布时间:2014-03-20 09:0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互联网金融以其便捷的支付环境和较高的理财收益,无疑成为近年的金融消费热点。但是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际,由37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的《消费领域维权成本调查报告》表明,互联网理财产品也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网上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 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维权环节多、举证难,往往难以及时找到侵权人,导致互联网维权成本高企。

  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如何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又该如何保护广大互联网金融客户权益?

  保证广大客户权益,防范违约风险,全国政协委员、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微博)建议,设计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参照商业银行的准入制度,制定业务准入监管政策。以货币基金为主的网上理财业务,建议缴存款及风险准备金,以风险准备金做保障,将风险准备金与所投资协议存款的未支付利息挂钩,以防违约风险的出现。同时,需要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管理新思路”?董文标的解答是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避免监管重复或漏洞,防止监管套利。首先对于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其次对于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小贷、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道,形成对支付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再次,明确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监管主体。网络借贷具有跨地区特征,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依托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的监管和信息优势,建议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监管,形成全方位联合监管体系,防止出现“三不管”的监管真空地带,以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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