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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产业网 作者:高建婷 发布时间:2011-03-14 10:30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严肃性,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委相关规定,经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主办单位-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授权,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奖励项目的推荐、评审、颁奖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全国范围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对推动木质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木质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均可推荐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的评奖。
第四条 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五条 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是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纠风办有关通知精神,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该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设立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评审管理工作受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木门评审委)常委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1-2人;专家常委3-5人。人选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秘书处提出,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核定。木门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评审小组;
(二)审定专家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评审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对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木门评审委及专家评审小组的评审委员、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如因泄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由泄密者承担有关责任及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十条参加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评审的项目,应包含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范围内,并具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条件。
第十一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评审的原则标准。即:
一等奖:一般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一般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一般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二条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的参评项目可以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自荐申报,也可经业内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人员及有关行业部门、团体等推荐后,由评审委协调项目完成者补充有关材料后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和推荐项目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已建设完成、通过科技成果或投产鉴定,未完成或未通过鉴定的项目不得申报;申报项目应知识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和异议,无研究人员排序异议,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完全解决之前不得申报;申报项目的技术成果应为5年内取得,并为首次申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推荐;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二、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属于推荐申报的项目,推荐人或单位应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的领导,不得被推荐。
第十六条多个同类项目合并申报或推荐,必须能形成系统,相互间形成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并应有整体项目的鉴定或者评价证明。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程序将申报材料按时提交给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秘书处,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规划联络部作为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的职能部门具体参与和指导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根据申报材料所属行业,委托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木门行业相关奖项的评审和审核工作。
 
 
第五章   
 
第十九条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的评审工作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牵头,会同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不收取申报单位和个人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完成单位或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推荐、申报。木门评审委负责受理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能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人选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推荐,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审定,申报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小组。
第二十二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木门评审委提交给专家评审小组以会议评审方式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等奖项目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需到会评委二分之一通过。
第二十四条木门评审委以会议形式对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核准。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的评审表彰活动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在《管理办法》规定的15天公示期内,木门评审委和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职能部门即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规划联络部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评审结果提出的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为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的项目、项目完成人员、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异议可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被推荐的完成人所做的贡献和被推荐的项目的关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以及对申报(推荐)书填报不实或者提供的佐证材料不实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项目等级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木门评审委及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和项目完成单位协助处理。有关推荐部门以及项目完成人和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木门评审委审核。木门评审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非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办公室或推荐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完成人员需重新排序的,必须经项目组全体完成人员签字同意,并经本单位和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木门评审委审核。
第二十九条异议期后,木门评审委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报告
第三十条对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审议核准专题会议召开之前没有处理完毕异议项目,可延至下一届参加创新奖的评审;已经处理完毕的,可以处理情况确定是否保留或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一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向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木门业)获奖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三十二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存奖牌(奖状)和证书,遗失不补。
第三十三条林业产业类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可参与和协助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的组织推荐工作,但不得收取申报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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