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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报版权声明引讨论 纸媒拒当免费劳工

来源:中国记协 发布时间:2014-04-10 12:51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不久前分别在旗下主要媒体及《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版权声明称,集团下属各报刊网和平台享有的版权内容,仅限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系列媒体上作为第一网络平台发布。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合理使用范畴外,未经集团书面授权许可,其他任何网站都无权使用。

  此声明一经发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体长期大量低价或无偿转载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现实背景下,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的一纸声明吹响了向新媒体维权的号角,旗帜鲜明地拒绝再当新媒体的免费“打工者”。

  对于传统媒体而言,记者稿件的著作权归谁?网站转载哪些新闻稿件是合法的?国外传统媒体有哪些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本期《版权周刊》特别聚焦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版权纠葛。

  新闻背景

  3月12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分别在旗下主要媒体及《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了《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说明》,称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各报刊网和平台享有的版权内容,仅限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系列媒体上作为第一网络平台发布。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合理使用范畴外,未经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书面授权许可,其他任何网站都无权使用本集团享有版权所涉内容。

  这是继《新京报》几年前为7000多篇稿件维权之后,传统媒体再度大规模发声。在网络媒体长期大量低价或无偿转载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现实背景下,此声明一经发出,立即引起众多传统媒体、互联网及版权专家的关注。各种声音随即而出,既有传统媒体的叫好声,也有网站的质疑声。

  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版权保护的难点究竟在哪里?维权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国外传统媒体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本期“特别关注”聚焦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版权纠葛。作者:赵新乐等

  核心提示

  ★记者稿件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以及著作权归属,关键要看记者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合同。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记者,报社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劳动合同中有版权条款或签订了转让合同时,记者只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报社。

  ★维权声明具有普法意义,但即使没有声明,报社仍可依据《著作权法》维权。

  版权声明

  1.凡在互联网上以商业目的传播××报业集团所属系列媒体相关内容的,必须事先获得授权。

  2.在获得使用××报业集团系列媒体版权内容时,不得篡改内容,摘录时不得违背文章原意。同时,在转载网页中必须注明来源,并加注链接。

  声明将给违法者带来压力

  □对话人:西南科技大学新闻系主任 刘海明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 赵新乐

  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表的《声明》为何会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大关注,国内报纸版权保护的难点究竟在哪里?曾出版《报纸版权问题研究》的西南科技大学新闻系主任刘海明日前就这些问题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的采访。

  《中国新闻出版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的版权声明为何社会反响巨大?从《声明》上看,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对于版权的规范与其他媒体的区别在何处?

  刘海明:此事社会反响巨大有两个原因:一是类似的声明在报业虽有但不多,且针对性弱。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的版权声明主要针对本地区的受众,对于习惯粘贴复制报纸新闻的地方网媒来说,鲜明的地域因素让其感到了压力。二是报业集团发表的版权声明数量有限。这类声明的认知价值较大,因此,引起社会关注并不奇怪。

  新闻媒体的版权声明基本依据的都是我国的《著作权法》,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的声明与其他媒体的并无本质区别。如果说有不同,那就是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声明的主张更为具体,措辞更为严厉,给违法侵权者造成的压力更大。

  《中国新闻出版报》:据您了解,现在报业在版权的规范和保护上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不同媒体类型是否会有不同的保护措施?

  刘海明:报纸在保护版权方面做法有很多。广州一些报纸采取电子版下午上网的做法,以保证其报纸上午零售的正常进行;有的报纸采取电子报“付费墙”的做法,第一天的报纸可以免费在线阅读,从第二天起读者就需要付费阅读,如《人民日报》;有的报纸强化诉讼,对不经授权转载其报纸新闻的网站提起诉讼,如《新京报》;还有的报纸在头版下面刊载版权声明,以告诫读者尊重其版权等。

  当代社会的媒体类型在逐渐增多,报纸的版权保护除了针对报业同行之外,还不得不针对广播、电视、网站和图书出版甚至印刷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为这些媒体、企业都可能侵犯报纸的版权。

  《中国新闻出版报》:目前媒体在版权保护问题上普遍存在哪些问题?具体到报纸媒体,维权的难点何在?

  刘海明:媒体在版权保护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要么版权意识淡薄,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还浑然不觉;要么维权意识淡薄,侵权者难以得到惩罚;要么只主张自己的版权权利,在实践中未必尊重同行的版权权利。

  报纸版权维权的难点在于,现有的《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力度太弱,媒体维权的成本相对较高,即便胜诉也有点“得不偿失”。再者,即便胜诉了,在执行判决上也有难度。

  《中国新闻出版报》:据您了解,发布了维权声明的报社是否都与自己的记者签订了版权协议?如果没有,是不是就意味着报社没有维权资格?

  刘海明:据我所知,报社与自己的记者签订版权协议的并不多,因为媒体和媒体从业者的版权意识普遍淡薄,一些编辑记者甚至不知道什么是版权协议。如果没有专门的版权协议,报社和员工之间的版权权利不明晰,无论是报社还是记者,维权时都会遇到问题。

  《中国新闻出版报》:报社的版权声明能否对非法转载起到约束作用?

  刘海明:对于这个问题,我持保守态度。声明只是一种姿态,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其实,即便没有这样的声明,有《著作权法》作为依据,任何侵犯报纸版权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声明,不过是重复法律规定而已,具有普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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