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雾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环境空气质量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洁净空气的迫切需要,影响全社会对宜居幸福城市的认同。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综合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从区域发展角度看,一个区域要保护空气质量需要放弃污染较重的产业项目,相应会降低经济发展速度,甚至降低经济收入,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也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污染防治。由于环境空气具有流动的特点,一个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也会使周边区域受益。反之,如果一个区域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环保投入不足,经济发展很快,收入增加,但是空气质量恶化,对周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也会造成损害。因此,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采用经济手段对区域间利益关系进行调节,引导各区域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高度重视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要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等。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月份,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4〕27号)。同月,全市环保城建交通工作会议要求,今年我市要建立大气污染生态补偿制度。
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实施范围
2014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开展,各县级市暂不开展。主要原因是: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依据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市市区从2013年开始实施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相应按照新指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各县级市2014年开始实施。各县级市2013年和2014年采用不同的监测指标,无法衡量2014年的改善程度。此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在我市是首次实施,需要不断完善,2014年先在市区开展,可以起到探索试点作用,下一步将视情况适时扩大范围。
三、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生态补偿金按照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变化情况分别计算。某区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改善目标的,青岛市级财政给予该区生态补偿金100万,每多改善1微克/立方米,补偿金增加10万元。某区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恶化的,该区向市级财政缴纳生态补偿金100万元,每多恶化1微克/立方米,多缴纳10万元。
四、为何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而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这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同比变化作为考核指标。但从我市实际情况看,2013年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54微克/立方、40微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66微克/立方米、107微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是我市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因此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
五、各区两类污染物年度目标值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的目标,到2016年,我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分别控制在每立方米50微克、75微克左右。按照这个目标,我局确定了2014年各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需达到的目标值。详见下表。

六、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如何使用?
按照方案,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必须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获得生态补偿金的区要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