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假新闻的危害与治理
假冒伪劣产品轻则伤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重则致人死亡,所以,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和痛恨。而假新闻的制作、传播或者销售对消费者一般不会产生直接的健康或生命威胁,所以,非当事人很少当回事。其实,和假冒伪劣产品相比,假新闻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历史上,慈禧太后曾根据道听途说的假新闻盲目向11国宣战,结果是赔上了十几万人的性命和白银4.5亿两,大清国也从此走上了覆灭的不归之路;袁世凯也曾根据儿子袁克定制作的假新闻悍然称帝,最后众叛亲离,全国共讨之;大跃进时期和文革时期批量生产的假新闻更是给错误的路线、政策推波助澜,导致举国皆癫,全民疯狂,给中华民族带来了空前的劫难。当然,由于公民媒介素养的提高和媒介管理的日益科学,今天的假新闻已经很难大规模产生,更不能明目张胆地造假,但危害性仍然不可小觑。
1.严重损害媒体的公信力。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媒体公信力的来源。也正因此,西方一些主流媒体对新闻的真实性极为重视,甚至不惜牺牲新闻的时效性。它们的影响力也正是建立在这种公信力的基础上的。比如,1896年,德国犹太移民的后代阿道夫?奥克斯在接办《纽约时报》时确定时报的新闻报道原则为:“力求真实,无畏无惧,不偏不倚,并不分党派、地域或任何特殊利益。”《纽约时报》重视新闻,但很少鼓励记者去抢新闻,除非特有把握,一般不第一个报道某件新闻。当然,该报每天要处理近百万字,错误也在所难免,因此,第二版每天专设一个固定的“更正栏”(Corrections)。2003年,该报的一个记者杰森?布莱尔被发现多年在其新闻报道中做假,结果,布莱尔被立刻解雇,其他一些相关的重要人物也被迫引咎辞职。2003年9月12日,BBC中文网站推出了“BBC新闻原则”专辑,提出:“作为一家历史悠久而且世界知名的公营广播机构,BBC多年来一直以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作为其新闻编辑原则。”这也是BBC公信力体系的核心所在。每当重大社会事件发生时,人们总是会首先选择并愿意相信BBC。上述两大西方媒体对新闻真实和公信力的重视不但给专注于国内市场竞争的媒体,也给急于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媒体带来一个启示:只重视新闻媒体的硬件建设和规模建设而不重视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徒劳无益的。一个没有公信力的媒体声音越大,越让人反感。CCTV制作的五集专题片《揭秘传销》播出后社会反响本来很好,但是,由于伪造了一个死者的“生前照片”,被网友抨击为央视“竟然用假的新闻给百姓洗脑”。诚可谓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2.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形象和权利。假新闻不但会严重损害媒体的声誉和形象,也会给有关当事人带来形象、声誉、心理、经济甚至人身的损害。比如,在江西电视台播出“史上最毒后妈”的假新闻以后,本来没有虐待、毒打罹患重病的丁香小慧的后妈陈彩诗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各种指责,身心受到巨大伤害。2002年,辽宁电视台记者周密为了帮助一个生产床垫的商人朋友,串通一名消费者,捏造了一位同行生产的床垫存在所谓“黑心棉”的假新闻并播出,给同行厂家的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3.严重损害真新闻、好新闻的价值。正像假文凭多了,真文凭的价值会下降一样,假新闻如果大行其道,真新闻、好新闻的价值也必然会下降。新闻的价值下降,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的价值与社会地位自然也会下降。长期以来,电视媒体的新闻栏目不冷不热,央视《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的收视率每况愈下,都是新闻的真实性和价值低下的结果。至于南方一些地方打出“防火防盗防记者”的标语,则不仅是记者的悲哀,更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事业的悲哀。
4.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如果假新闻仅仅是损害有关当事人和当事媒体的声誉和形象也就罢了,事实上,一些假新闻还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混乱。比如,央视播出的“搜救犬牺牲”假新闻由于把汶川地震发生的事移植到两年后发生的玉树地震救灾当中,对社会性救灾和捐助工作就有一定的影响。格鲁吉亚“伊梅季”电视台炮制的“俄罗斯再次入侵、总统遇刺身亡”假新闻则使得人心惶惶,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
既然有这么多的危害,假新闻的治理自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笔者认为,既然假新闻的生成原因和背景复杂,根治起来也绝非一蹴可就,必须多管齐下,系统综合治理。
首先,治假先治“人”。假新闻是“人造”的,准确地说,世界上没有假的新闻,只有作假的记者或媒体。所以,治理假新闻,关键在治理“新闻人”或治理媒体。如果记者视真实为新闻的生命,媒体视真实为媒体生存的基础,即主观上杜绝一切制作假新闻的念头,机制上堵塞一切假新闻产生的漏洞,处罚上杜绝一切制作假新闻的侥幸,则假新闻自然就少了。
其次,治假要“制”法。中国的新闻传播事业是世界上最庞大的新闻传播系统和市场,但是,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真新闻、好新闻褒奖不足,假新闻惩治不力,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惩治。造假的成本低,又可以对后果不负责任,或者只付很小的责任,造假者自然有恃无恐了。据了解,建国以来新闻造假者被判刑的只有“纸箱馅包子事件”的主谋訾北佳一例,但依据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刑一年。但是,这个罪名是否适当,至今在新闻界和法学界还有争议。
第三,治假必依“法”。这一条措施目前基本无从实行,因为中国目前既没有《新闻法》,相关法律也没有处罚假新闻的条文,根本就是无法可依。
第四,治假重“自”治。这里的自治不仅包括新闻工作者的自尊、自重、自爱、自律,而且包括新闻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治。
第五,治假需“共” 治。这里的“共”治,主要是指假新闻的治理需要新闻消费者(读者、听众、观众、网民)的参与和全社会的监督。
总之,假新闻的产生由个人、媒体和社会的原因,治理假新闻也需要个人、媒体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从观念、机制、制度和法规上加以防范。
扩展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