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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联合发出通知下调国内航线燃油附加单位收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中国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1-04-02 13:52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联合下发通知,自今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691元,较此前执行的每客公里0.002818元的单位收取率上限有所降低。
  根据通知规定,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69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69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航空公司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闻背景

  2004年国内航线运价改革,核定了现行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平均基准价和最大浮动幅度。2005年8月开始,对国内航空煤油价格上涨影响航空运输增加的成本,主要通过收取燃油附加适当疏导,并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收取燃油附加弥补。其中,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此做法沿用至今。

  2009年,发改委与民航局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以及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这一分担比例确定。2010年4月1日前,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908元。自2010年4月1日,发改委与民航局则将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此次调整是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以来,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第二次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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