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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主的视角看网络舆情与政府管理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1-04-13 10:28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互联网的普及催生了网络舆情,它具有高度民主和过度自由的双重特点,作为一种新的公民权利表达方式,网络舆情的出现冲击着传统的政府与公众关系。因此通过对网络舆情与政府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网络舆情的特性分析

  网络舆情的概念界定。就舆情而言,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国家管理者制定和实施的各类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工作措施,以及影响民众利益及主客体利益关系变化的事件、人物等)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执政者及其所持有的政治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与此相关,网络舆情是在互联网中,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网民对执政者其政治取向所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由此可见,网络舆情具有两个特点:首先,它表达了一种社会政治态度,是民众和国家管理者利益诉求的互动表现方式,而不单单是意见的集合;其次,其主体对象是网民,表达渠道是互联网。这两个特点决定了网络舆情在民主进程中扮演角色的特殊性。

  国内外对网络舆情的民主定位分歧。对网络舆情的研究,兴盛于互联网普及后。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我国对网络舆情的研究,持比较乐观的态度,普遍认同网络舆情是民主化的一种创新,为彰显民意提供了新平台,对政府监督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相比较而言,西方研究更趋审慎。作为公共舆情的一个分支,西方学者在承认其提供了公众对政府进行控制的途径的同时也对其发展进行了反思,认为多数场合“是由行政官员制造的,而不是让他们服从的”。进而得出结论,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政治技术的一种支持功能,与谈判、裁决、贿赂和暴力等联系起来,而不是作为一种替代这些技术的东西”。而从其主体对象来看,网络舆情来自于对政治事件比较关注的积极网民;从人数上来看,并不等同于全体或绝大多数公民;从实际情况来看,他们的态度却形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力和热情。究竟应该以人数的多少作为衡量民主的标准,还是以观点态度是否具有更大影响力来加以额外重视,并以此体现民主成为网络舆情在民主进程中角色定位的一个难题。

  网络舆情的民主属性。国内外对网络舆情的民主属性定位出现分歧根源于研究角度差异。公共舆情问题在我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研究局限性较大,因此给研究网络舆情造成影响,导致研究侧重于网络沟通的便捷性和实践应用指导方面,理论建树不足。与国内不同,对公共舆情高度关注是西方政治学、行政学的一个传统,并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给网络舆情的研究提供了深厚的基础。网络舆情究竟应该在民主进程中扮演何种角色?这与各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密切相关。在我国,民意高于一切,代表民意的立法权也就凌驾于司法权、行政权之上。网络舆情作为民意的一种体现,其民主价值毋庸置疑,其操作方式为我国民主化进程提供了一种新的上下级沟通渠道,而其本身则提升了民众参政议政的意识。但这种积极作用只有在对其活动的民主空间进行界定的特定条件下才能实现,突破了条件限制,网络舆情就会渐失民主色彩,而这种特定条件与政府息息相关。

    网络舆情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和引导。网络舆情的不一致性、不稳定性、不同质性决定了它“被管理”的命运,管理者就是政府。哈贝马斯认为,20世纪初“现代公共关系之父”艾维·李将“公众应该被如实告知”原则引进企业管理,从此,舆情走进了“管理”视野。尽管各国政府在不同时期对舆情管理的程度不同,但对其管理是各国的共同现象。现代政府具有政治和社会双重职能,对网络舆情的管理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一个重要内容。这种管理的结果不是实现“舆情一致”而是应该同时顾及到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采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方式。直接方式带有堵的性质,间接方式以导为主。尽管有学者认为政府在处理与舆情的关系时应该做到“尽量淡化引导者角色”,但基于网络舆情的特点,在实际中如果“公众遇到了‘意义’模糊的事件时……并不容易决定这些事件应该如何去‘理解’。用心理学家的话讲,对事件的反应并没有很好地‘建构’起来,……他们很容易接受一种对他们的态度和信仰有意义的解释。”只有政府的适度引导,才能确保网络舆情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网络舆情是政府决策的影响者。网络舆情的出现,使得网民以其特殊的新式公共领域为平台,取得了与政府进行平等对话的权利,彰显其政治态度,政府通过网络了解民情、汇聚民智,可以迅速把握社会脉搏,这样网络舆情甚至能够成为政府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促进政府由“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

  网络舆情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取决于其本身的质量。网络作为一个全开放的几乎没有任何管制的公共舆论通道,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也充塞其中,使网络舆情经常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有学者将网络舆情归纳为:“隐蔽性与公开性的统一,真实性与虚假性的统一”。另外,由于网民来自各个阶层和各个小团体,关注度通常比较分散。这些都制约着网络舆情的影响力。

    合理界定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

  政府管理网络舆情的合理性分析。政府权利边界问题最早由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基于对权力扩张本性的警惕和对人类本性的不信任,认为政府决策“往往因为某一社会集团或某些个人的利益或意愿而作出,然后以社会的名义实施,将会对个人自由造成危害。”政府到底是否应该对网络舆情进行管理,“这一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因国情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各有侧重,但在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真正放弃了对网络舆情的干预。”网络舆情体现了公众对自由权利的追求,政府的管理与引导体现了一种公共秩序,公众权利与政府权威的相互博弈本质上是自由与秩序的对抗。“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

  首先,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权力来自公众的授予。公民网络舆情权利是受到国家承认并保护的,这是政府干预的前提条件。政府经人民授权后代表人民执政,这样就被赋予了各种普遍性的权力,包括对网络舆情的干预权。其次,政府对网络舆情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我们的人民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代表的是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空间界定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也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政府对网络舆情管理的合理限度。网络舆情要想真正成为民主的一种新形式,离不开政府介入和干预,没有政府干预的舆情自由会导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侵害。但政府的活动边界不能无限扩大或任意作为,否则会导致专制与独裁。因此,政府对网络舆情的民主空间限度问题成为网络舆情能否成为新时期民主建设成果的关键。

  对网络舆情管理的界定问题上,政府管理的幅度究竟多少才能确保政府对网络舆情及其传播进行协调和控制,又能确保公众独立性与自制性,使网络舆情权得到有效保护?对网络舆情单纯地“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都可能导致“不自由”的结果,“无限制的自由的危险与限制自由的危险,已经构成了一个政治学上的问题,似乎人类理智迄今还无法解决”。要在政府干预和网络舆情间寻求平衡,政府管理的幅度要处于两个极端之间,即政府绝对管理和网络舆情绝对自由。在政府绝对管理的情况下,网络舆情的自由度为零,形成专制政权,没有民主可言;在网络舆情绝对自由的情况下,政府管理幅度为零,网络舆情突破了条件限制,民主色彩也会渐失,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会受到侵害。根据网络舆情的质量不同,政府在管理行为中表现的幅度曲线也有所差异。

  建议及对策

  重视网络舆情作用。网络舆情是对政府执政的意见反馈,起着监督和制约的作用。网络舆情要发挥作用,不仅需要政府对其进行合理管理,还需要民主制度相配套,没有民主约束的网络舆情监督往往只能形成共愤而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降低网络舆情的负面作用。网络舆情是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民主化建设,又常夹着许多不良信息和错误观点。而政府干预网络舆情本身是否恰当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个严峻考验。在政府管理过程中要降低网络舆情的负面作用,及时解读政府决策,做到决策透明,防止网络舆情对政权的销蚀,增强公众对权力的认可和同意,提高政府公信力,以此深化民主建设,促建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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