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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假新闻的举措及启示(2)

来源:中国记协 发布时间:2011-04-18 12:15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三、国外治理假新闻的举措

    国外对假新闻的治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

    1、依靠国家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防止和治理假新闻。它们以立法形式通过与新闻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规定、规则,作为国家对假新闻实施监管与约束的主要依据。目前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和亚非一些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如法国《出版自由法》、葡萄牙《新闻法》、土耳其《新闻法》等。土耳其2004年修订的《新闻法》规定:“新闻是自由的,这一自由包括获取和传播信息,批评评论,解释说明,创作作品的权利”。但同时指出,“新闻自由是有限制的,那就是要符合一个民主社会的要求:维护他人名誉和权利,保护公共卫生、社会公德、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安全,保护国家领土完整,防止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如有发生个人名誉受到诋毁,或者所写内容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当事报刊的责任编辑要在文章发表之后的两个月内向受害人提交一篇更正和答复”。“受害人收到该更正和答复以后不得随意附加条款或作其他改正,且不得晚于3天后交由每日发行的报刊刊登出来,如果要在其他期刊上刊登,则要在3天后的首次发行中刊登出来”。“如果更正和答复没有按时刊登出来,受害人还可请当地的刑事法官做出裁决”。二是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新闻法规的有关内容写入《宪法》、《刑法》、《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条款中,包括日本和印度在内的很多国家采用这种方式。美国等国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有关新闻案件。美国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等其他权利,同时还通过诽谤法等相关法令对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报道进行法律制约。如果当事人名誉受损,以诽谤罪起诉媒体,记者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时,媒体将被处以巨额罚金。英国没有新闻法和出版法,但通过《诽谤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国会的条令来建立专门的广电媒体管理机构,并颁布广播电视法案,对责任和节目内容等有非常详细的条文约束。1998年英国独立电视管理委员会就曾对虚假制作纪录片、违反节目守则的卡尔顿电视台处以200万英镑的巨额罚款。

    2、依靠行业组织监管。

    依靠行业组织,加强对假新闻的监管,是世界比较通行的做法。各国新闻组织普遍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制定了包括防止假新闻在内的职业道德准则。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新闻道德规范的国家。美国著名报人华特·威廉斯1908年出任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首任院长后,主持制定了《记者守则》(后称《报人守则》)。其中规定,“新闻事业为神圣的职业”,“正确而公允是优良新闻事业的基础”,“新闻记者只须写出心目中认为真实的事物”,“广告、新闻与评论均应为读者的最高利益服务。因此,一种有益的求真求实的观念高于一切,是唯一的标准”,要求记者“深爱我们的国家又诚心促进国际善意,加强世界友谊”。这个守则以后被译为50多种语言,成为许多国家新闻他律与自律的重要参考。1923年美国编辑人协会制定的《报业信条》也在世界新闻界广为传播。

    一些国际新闻组织也制定了国际性记者自律准则。其中较著名的有,1954年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1954年联合国大会决定颁发各会员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参照执行的《国际新闻道德公约》等。它们的基本内容包括:强调社会责任,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和大众利益,保护并限制滥用新闻自由,尊重公民的私人权利,忠于事实,确保公众所得到的消息绝对正确,报道要真实客观公正等。

    保证新闻真实,是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一个主要内容。为了有效地保证新闻真实,不少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还对新闻事实的核实和报道错误的更正做出具体规定。

    芬兰记者协会记者准则规定,在工作上,记者的目标必须是“获取真实、必要、无偏激的信息”;必须“以批判的眼光对待信息来源”;“所有事实必须尽可能地予以核实”。

    英国全国记者联合会制定的《英国记者道德自律守则》强调,“记者要坚决遵守职业和伦理准则”。“要努力做到公正地、准确地传播信息,避免将评论和猜测表达为既成事实,避免扭曲报道、有选择性地报道或不实报道等造假现象”。“记者要通过正当渠道获得信息和图片”。“记者要快速纠正影响恶劣的失实报道,做到纠正和道歉同等显眼,当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时要给予被批评者反驳的权利”。“记者不能接受贿赂,也不能因为其他类似情况而影响记者职业道德”。“记者不能因为广告或其他诱因参与扭曲报道或失实报道”。“记者不能故意发表或播出经人工处理过的图片,除非明确标示图片已被人工处理过。图片人工处理的范围不包括正常躲闪、烧损、颜色平衡、反差调整、修切和出于合法或安全原因所做的明显的遮挡”。

    德国新闻出版委员会1973年制定、1992年修订的《新闻界规范》指出,“尊重真理、对公众作真实的报道是新闻界的最高准则”。“对于那些以文字或图片形式公开发表的消息和信息必须视其情况需要,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仔细的检查。对稿件的加工、拟标题和图片解说不得歪曲原意。文献性资料的引用必须忠实于原文。没有证实的消息、传闻和猜测必须注明”。

    意大利记者公会制定的《意大利记者道德自律守则》规定,记者必须“进行真实公正的报道”;“纠正失实报道和错误报道”。对于违反道德自律守则的记者要进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申斥、短期剥夺记者会籍(两个月至一年)、取消记者资格”四级。

    俄罗斯记联1994年6月23日通过的俄罗斯记者道德自律守则规定,“记者要在记者道德自律守则规定的职业原则的基础上工作,同意、接受并遵守记者道德自律守则是成为俄罗斯记联成员的绝对条件”。“记者只传播和评论他认为是可靠的、来源确切的信息。记者要尽可能地避免因工作疏忽或不准确给人造成损害,不能故意隐瞒社会重大新闻或传播虚假新闻”。“在任何情况下,记者应视恶意歪曲事实、诽谤、有偿传播假信息或隐瞒真信息为严重职业犯罪”。

    日本新闻协会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新闻规范,如《新闻道德纲领》、《报纸销售伦理纲领》、《广告伦理纲领》,约束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职业行为。新闻协会对违反职业规范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情节较轻的,予以提醒或给予警告,并以备忘录的形式递交各相关单位;对情节严重的,直至做出开除会籍的严厉处分。

    古巴、墨西哥、巴西新闻组织制定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应该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致力于追求真理,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为公众利益服务;恪守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公正等职业标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提供真实的新闻是其责任;消息的报道要客观;更正启示应刊登在适当的位置,而且不应剥夺当事人提出申辩的权利。

    为了落实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英国、德国等国还通过立法建立了新闻评议制度,对媒体和记者加强监管。意大利、土耳其、埃及、以色列等国还设立了新闻委员会,负责对本国新闻争议案件进行新闻仲裁。

    3、依靠媒体自律。

    为了减少假新闻对媒体形象的不良影响,西方国家纷纷加快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步伐,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媒体自律。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在新闻媒体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内审制度,努力防止假新闻。

    美国《纽约时报》的更正制度,《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和英国《卫报》的独立监察员制度颇具代表性。

    作为美国最具权威性的报纸,《纽约时报》对虚假新闻一般都做立即更正,但该报早期的更正新闻多是散见于各个新闻栏内,而且版面安排也不引人注目。1977年,亚伯罕姆·米切尔·罗森索出任时报执行总编辑以后,基于对读者负责的态度,决定把散布在各个新闻版面的更正项目,集中在一起,自成一个更正专栏,而且决定把“更正”栏移至第一个单元的第二版,位于“新闻简要与索引”的下面,地位固定而醒目。“更正”栏每天都有一大块,从二三个项目到五六个项目不等。罗森索一再强调:“这种勇于认错的原则应当成为我们一般性的新闻原则。”

    在布莱尔造假事件暴露后,2003年5月11日,《纽约时报》自曝家丑,在头版的显著位置并以内页的巨大篇幅向公众公开报道“杰森·布莱尔丑闻”。此后,该报展开了深入调查,查找出现假新闻的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今后发生同样的错误。

    《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和《卫报》等大媒体都设有独立的“媒体监察员”或“读者代表”。他们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内定期评估媒体内部员工的工作表现,二是对外受理读者的批评意见,三是代表读者监督报纸运作程序。媒体监察员的电话号码和邮件地址每天刊登在报纸上,他们收到投诉后,以备忘录、内部简报等方式传达给记者和编辑;同时,为报纸每周刊出的专栏供稿,讨论读者投诉和其他一些涉及报纸质量的问题。《卫报》的记者守则也有相关规定:记者有责任尽快修正重大错误,有义务与独立监察员坦诚、公开地合作,一旦发现犯下任何错误,必须及时向独立监察员汇报。

    《芝加哥论坛报》不仅制定了专门的《准确性规范》和《对于错误的方针》,而且建立了同行中最细致的查错系统。每个错误都有表格说明:谁出的错?如何发生的?出错是否因为时间紧迫?如何避免等。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报道的准确性。

    加拿大《环球邮报》制定的《记者行为准则》规定,记者所报道的新闻必须保证绝对的真实性,新闻照片必须是用相机抓拍的真实记录而非电脑合成的虚假影像;记者在报道中所引用的任何文字必须保证原汁原味,绝不允许断章取义或任意篡改;记者的采编人员绝不允许为牟利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做任何倾向性报道;记者的采编人员必须与被报道对象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影响报道的客观性;从事政治报道的采编人员应避免与相关党派或政治倾向明显的团体有密切关系,以免影响报道的客观性。

    日本主要媒体都设有监察室或新闻检查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以加强媒体的自我监督。 

 

    四、对我国治理假新闻的启示

 

       国外治理假新闻的举措,并非灵丹妙药,但还是给我们诸多有益的启示。

       1、加强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是防止假新闻的根本途径。

       为了防止假新闻,国外媒体普遍重视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美国编辑人协会1923年制定的《报业信条》、美国职业记者协会1996年9月制定的道德准则和各家媒体自己制定的记者守则,是美国媒体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入门教育”的重要内容。对“新人”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纽约时报》的传统。在它发给员工的守则中,明确地写着“记者本身就是最终的事实核查者,通常也是惟一的核查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事业获得了飞速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的强大需求,人们倚重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作为专业传播机构,提供给了公众大量真实、权威、准确的信息。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传媒格局的深刻调整和新闻队伍构成愈来愈复杂,新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虚假新闻屡禁不止。如2010年发生的“西安市已被确定为国家第五个直辖市”、“中国每年有220万青少年死于室内污染”、“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金庸去世”、“一女生世博排队被强奸怀孕”等假新闻,造成恶劣影响。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西方新闻观的影响和新闻道德缺失是重要的因素。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组织新闻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新闻理论知识,学习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引导编辑记者打牢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根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坚决刹住虚假新闻的歪风,维护媒体的良好形象。

       2、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是防止假新闻的可靠保证。

       新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加强职业培训,提高新闻从业者业务素质,是防止假新闻的可靠保证。西方国家大多没有统一的新闻业从业标准,但媒体都有严格的培训制度。西方主流媒体重视对“新人”进行采编规范培训。比如,《美联社广播新闻手册》、《路透社新闻工作手册》、《BBC编辑规范》等,都是“新人”培训的必修课。采编规范将真实、准确作为新闻采编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更重要的是从技术上或者具体操作上来指导、规范、约束从业者的采编行为。《纽约时报》等媒体在虚假新闻事件发生后,还加强了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英国BBC在情报门事件后,专门对记者编辑进行了有关“准确性”的培训。应该说,这些培训对防止假新闻是有效的,值得我国新闻界借鉴。我国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是十分重视的,但行业媒体、都市媒体、小报小刊和一些网络媒体亟需加强。要制定科学的培训规划,大力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防止假新闻的有效方法。

       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不仅应有一整套完善、严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采编制度,而且还应当建立虚假新闻责任追究制度。国外的经验证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防止假新闻的有效方法。《纽约时报》发生布莱尔造假事件后,执行总编豪威尔·雷恩斯和总编辑杰拉尔德·博伊德双双宣布引咎辞职。作为一家有150多年历史的世界知名大报,《纽约时报》的执行总编和总编同时承担责任辞职,在该报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西方传媒业,采编人员只要被查实编造假新闻,毫无例外地就会被迫辞职,或者被辞退。《纽约时报》的布莱尔因为造假而被“炒鱿鱼”。《华盛顿邮报》杜撰“吸毒男孩吉米的遭遇”的女记者珍尼特·库克被报社开除后,再没有一家媒体敢雇用她。被日本新闻协会开除的团体会员,即进入“黑名单”,不但在新闻界声名扫地,还成为日本全国银行“不受欢迎的对象”;被开除的会员记者,将不得出席内阁总理及其他政府首脑举行的记者会,很难在新闻界立足。

       我们要建立重大虚假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错必改、有责必究。要建立违纪违规新闻采编人员档案制度,完善网上查验记者证、查询违纪违规记录的功能;建立新闻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对主观恶意造假、严重违法违纪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出新闻队伍,使其终身不得从事新闻职业。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媒体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或经整改后仍无改观的媒体,实行市场退出,维护良好的媒体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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