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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法眼看陈光标高调捐赠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1-04-27 14:12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陈光标一直是中国慈善行业的高光人物。据胡润慈善榜统计,2010年,陈光标捐款高达2.2亿元,排名榜单第8位。福布斯慈善榜显示,去年全年,陈光标捐款7171万元,排名第22位。他不仅在汶川大地震时亲赴灾区实施救援,2011年3月日本9级强震发生后,他也组织12人的慈善团队赴日本救灾。他的高光不止体现在慈善捐款的数据上,还因为他的高调言论和举动。2010年,巴菲特、盖茨广发“英雄帖”邀请中国富豪加入慈善事业之时,只有陈光标等少数富豪对他们进行了积极回应。陈光标当时还称,死后会进行“裸捐”,将其全部资产广散社会。面对本次部分媒体发起的慈善质疑和公司经营状况堪忧的猜测,我们无意探讨谁是谁非,只想试图从中探寻中国企业家慈善的法律路径。

  是否违法?

  一面是媒体调查中慈善项目的“空头支票”和自身经营状况的堪忧,一面是陈光标再次高调的“人在做,天在看”的表态和公司“经营状况非常好”的回应。到底孰是孰非,孰对孰错,还是真如陈光标所称的,因高调慈善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导致了“小媒体”被收买?

  “想再对陈光标这么多年来的慈善捐赠作一项项深入的调查和核实,确实较纷繁复杂。”昨日,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但就法律程序而言,目前尚无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光标完全没有履行合同。同时,也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关的媒体是否为一些利益集团所收买。但不能抹杀的是,陈光标当年在汶川灾区对灾区人民的贡献和确实让诸多受捐助者受益的事实。”

  与陈光标打过交道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朱昱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就法律层面而言,捐赠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比如,中国《合同法》第185条就对赠与合同有过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赠与必须有特定的对象,是赠与人与特定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根据规定,如果赠与行为中签订了合同,或进行了一定的财富转移(捐赠),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

  “但《合同法》第186条也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捐赠行为,即慈善捐赠。按法律概念解释,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资助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无偿地向公益性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或代表受资助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机构捐赠资金或实物的行为。由于慈善捐助针对的是不特定人,因此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属于特殊赠与行为。”朱昱表示,“以陈光标捐赠的南京紫金山的登山道为例。如当时签订了相关赠与合同,且该项目是属于公益性质,如为了人们更好地出行和旅游的方便,那么,即使他只捐赠了50万元,剩下的400万元没有进行捐赠,也不涉及违法。因为,按规定,他有权撤销剩下的400万元的捐助。但就道义层面说,负面影响或许是公司和陈光标本人个人声誉的受损。但如该项目是盈利性质,就意味着,一旦没有捐赠或全部捐赠,他就涉及违法。”

  “所以,是否违法的焦点就集中在,陈光标的捐赠行为到底是公益行动还是获利举动。”朱昱说,“但就目前双方各执一词的举动看,暂时还难以进行准确的判断。”媒体的责任

  在相关论坛上,有人表示,是媒体将陈光标打造成了现在的矛盾局面——一方面是“首善”,一方面却不断产生非议。

  “这其实就涉及到媒体的责任。”朱昱认为,媒体既要证明事实真相,也应该对陈光标本人进行求证,“否则,一旦在证明事实真相的过程中出现偏差,很可能造成对陈光标本人的‘误伤’。按《民法》通则中的101条规定,就有可能触及涉及诽谤罪或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而按127条的规定,甚至可对诉讼对象进行索赔等”。事实上,陈光标本人已对外界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另一个报道误区是,报道不能打击到其他人的慈善立场。”朱昱表示,“这也就是为什么之前有人呼吁建立《慈善法》的原因之一。目前,有关慈善领域的法律条文确实分散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文件。而像《公益事业捐赠法》虽然涉及到了慈善方面的规范,但基本不涉及法律责任等。”

  朱昱还指出,完全对慈善事业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并进行法律责任的明确和限制也不完全可取。“毕竟,慈善事业是自愿行为,一旦涉及法律,很可能会打击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高调“作秀”的“中国首善”陈光标又一次站在了“聚光灯”下,不是因为他大手笔的“暴力捐款”和关于慈善事业的种种高调言论,而是媒体的新一轮指责与质疑。

  争议点一:

  陈光标在其家乡泗洪捐赠的两大公益项目——占地30多亩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占地20余亩的大型农贸市场(这是他2008年获得“首善”称号的重要依据)不是公益性质,而是由陈光标的家人陈景标所有、掌管的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

  回应:在老家,我没赚过一分钱,给老家捐的乡村公路、农贸市场、幼儿园,也都属实。

  争议点二:

  2010年5月,陈光标表示向江苏光彩事业促进会捐赠1000万元,支持西部地区教育事业。但此笔捐款因无法开据免税发票而全额退回;2010年9月28日,陈光标承诺捐赠130万元修建南京紫金山登山道,据媒体调查,截至今年4月底,实际到账为50万元,而此时该登山道早已建好;陈光标声称向中国青年基金会捐赠800万元,但媒体调查发现,“中国青年基金会”并不存在,目前只有“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青年就业创业基金会”,但两家基金会都明确向记者否认2010年曾收到过陈光标的800万元捐赠。

  回应:中国除了有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青年就业创业基金会,还有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已向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800万元。一分不少,一步到位,用于表彰和奖励中国青年志愿者”。同时,他还拿出了通过江苏省光彩事业总会向西南抗旱和舟曲泥石流捐款的1000万元收据,并称这笔捐款已被用于西南抗旱及舟曲泥石流救灾之用。

  【指责方】

  过去几年,陈光标承诺的所捐项目多有水分,且这些捐赠有多处含糊不清,甚至有的受捐赠单位根本不存在。同时,作为其事业之本的江苏黄埔(陈光标为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也陷入经营困境。

  ——媒体

  最初陈光标在慈善事业上确实做了很多,只不过后来倾向炒作,并沉醉于此,开始注入水分。陈光标现在为什么喜欢发现金和货物?就是因为这样不透明,无法统计总量和价值。

  ——一位江苏慈善界人士

  【当事人】

  人在做,天在看,真实的陈光标,会将慈善进行到底。此次针对他的质疑报道,或缘于他近年来的高调慈善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才得以被后者收买的“小媒体”攻击,报道有98%不属实。江苏黄埔经营状况非常好,报道讲的都不属实。

  【观察】

  人们给予了陈光标太多关注,往往忘记了慈善的本质——不功利。从这个角度说,陈光标既是错的,也是对的。错的是,客观而言,他确实通过慈善获取了很大知名度,乃至媒体爆料的陈光标所在企业或多或少从政府获取的利益;对的是,通过他高调慈善、不计回报的举动,不少受捐助者得到了帮助,并推动了中国慈善业的发展。同时,对媒体来说,只要能扯上陈光标的负面消息,就能获取巨大的轰动效应,这亦是一种功利行为。

  ——业内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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