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说,“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通知指出,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二是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三是近3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四是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五是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六是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通知指出,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