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案件报道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尊重新闻规律,加强行业自律。具体可概括为“准确权威、专业规范、理性平和、动态跟进、合法守德”等20字原则。
准确权威
案件报道必须表达准确、来源权威。这是由新闻的真实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共同决定的。
1.尽可能参照公开法律文书,保证信息来源的权威性。公开的法律文书是披露案件事实最权威的载体,是反映公开职权行为最重要的窗口,是在众说纷纭的案件事实中判明法律事实的捷径。因此,对于公开的法律文书特别是起诉书、判决书等不一致的内容,要仔细核实,清晰交代新闻来源,合理反映各方声音,不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真正做到这一点,即便内容失实,根据特许权原则,也可减轻媒体侵权责任。相反则可能超越诉讼程序,进行预先定性定罪式的报道和评论,乃至形成屡遭诟病的“媒体审判”。
2.辩证理解准确权威。对准确权威的理解要符合常人的判断标准,不能用法律标准苛求新闻表达。
准确权威是相对的,不是毫厘不爽,更不能因此把“轻微失实”上升为“严重失实”,从而使媒体和公众“噤若寒蝉”。2003年6月25日,武汉某报将轰动一时的湖北省枣阳市原副市长尹冬桂的受贿数额6万元写成8万元。对此,一审判决认为:“尹冬桂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被指为侵权的报道就用了‘收受贿赂8万元’的字眼作标题,给人以确定感,既存在用语不当,数额也与最终的认定有较大的出入”。法院除了批评媒体“未审先判”之外,还认为对受贿数额的报道属于“较大出入”“严重失实”。这未免令人费解。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6万元与8万元属于同一量刑幅度(都在十年以下)。这2万元受贿数额之差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行为定性和量刑幅度,因而可以认为是一种“轻微失实”而无需按照“严重失实”的情形来承担侵权责任。
3.准确权威并非一成不变,具有动态性。即便来源权威,信息也未必总能准确。何况,权威来源本身也可能出错。所以,准确权威是个动态的概念,一旦权威来源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媒体必须知错即改,否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2000年7月下旬,河南遂平电视台晚间新闻称,被告人刘景全对他人敲诈勒索,为危害一方的“南霸天”。但后来证明这是一起错案。2002年3月22日,刘起诉作者和电视台侵害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该报道的内容是否客观准确。“客观”是指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准确”是指报道与文书、职权行为的内容一致,不失实、不歪曲、不添枝加叶。本案中,刘确实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遂平电视台当时的报道是客观、真实的,但报道中使用了“南霸天”一词,显然具有贬低之意。刘案公开纠正后,电视台未作更正报道,致使刘的名誉持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电视台连续两晚播报对原告刘景全的致歉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费3000元。这个案件启示我们:第一,一旦报道依据的公开文书发生变化,相关报道内容也必须跟进纠正。第二,案件报道不是文学创作,任何贬损现实生活中公民名誉的不准确用词,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今天,虽然 “南霸天”之类的提法少了,但“蛀虫”“硕鼠”等具有贬损意义的用词仍不鲜见。
专业规范
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克制报道冲动,不泄露侦破手段和防范技术;遵守表达自由的边界,对被报道对象特别是一些特殊人群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持足够的尊重,是媒体的义务。对此,媒体必须专业规范,决不擅自披露不该披露的内容。
1.保守秘密,克制报道冲动。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商业秘密事关产业发展与民族创新,任何人都不得轻易泄露。
殷鉴不远。2010年8月23日,8名香港同胞在菲律宾闹市区遭持枪歹徒劫持后遇害。对于该事件中某些记者的表现,有业内人士批评:他们也许已经意识到自己其实正以新闻报道之名,客观上刺激着劫匪并不断给劫匪提供着帮助。但他们沉醉在这样一场“狂欢”之中,以“全程报道”为终极目标,以能胜过其他同行为最大胜利。的确,媒体不光有报道权,还承担着“维护和增进全社会利益的职责和义务”,决不能冷冰冰地架起摄像机而不顾他人安危。
2.对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的保护必须切实有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较为直接和明确,对性侵害事件被害人的保护较为间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信息是绝对不可披露,即便本人同意也不行;即便公开宣判,相关个人资料仍然不得公开。相比之下,对性侵犯案件的成年受害者,其保护力度要相对小一些,公开信息只需“经本人同意或授权”即可。
使用化名或在相关部位打上马赛克,是媒体在处理监督类报道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防止有错推定,模糊身份信息,避免名誉损害。但是,这种方式必须足以使人无法辨认和猜测。
有效保护特殊对象,也包括对其家属和亲友权利的保护。这一方面,我国媒体普遍重视不够,随意公开当事人亲属信息,给无关人员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马加爵杀人案发后三年多时间里,不断有传媒前去马家采访拍摄,公开马加爵父母照片,给马加爵家人生活造成很大影响,马加爵的母亲害怕回家,马加爵的奶奶看到记者常常满含泪水地走开。
理性平和
案件报道要最大限度地避免负面效应,必须理性平和地对待事实,对待当事人。
1.不对罪错者“妖魔化”。以“妖魔化”用语侮辱人格现象,在当前的案件报道中仍然具有普遍性。比如,上海某报一篇《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充斥着对张君及其犯罪团伙强烈的憎恨。在马加爵杀人案报道中,许多媒体也有意或无意将马加爵描述成一个变态恶魔,将其异化为非正常人。
2.不将罪错行为“英雄化”。在新闻报道中美化犯罪分子的形象,或刻意进行“人性化描写”,使犯罪事件变得情有可原,甚至成为“正义之举”。这种建构“犯罪英雄主义”的报道方式,因为容易误导受众,引起他们赞赏、同情甚至仿效,一直不被推崇。2007年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发生枪击案,导致32人死亡,20多人受伤。犯罪嫌疑人为韩国留学生赵承熙。美国NBC播放了凶手赵承熙持枪的照片和录像,引发观众不满。一些遇难者家属取消了与NBC事先约定的采访。评论认为,NBC此举帮助赵承熙实现了自己“荣耀”的终极目标,可能会产生鼓励、刺激犯罪的效果。巧合的是,在枪击案发生的第二天,美国几所大学遭到炸弹恐吓。在我国,这种犯罪“英雄化”倾向也曾露出端倪。这不但低俗,还会产生严重误导。
3.不对私生活进行渲染。新闻采访对当事人的私生活必须保持足够的尊重和克制,“强奸”或“性侵犯”如同一条高压线,能否披露,除了受害者本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对涉及公民道德评价的报道,必须高度审慎。
2001年,一篇题为《美色铺就升迁路:湖南今日审判厅级女巨贪》的报道绘声绘色地描写了蒋艳萍的私生活。事实上,这些所谓性贿赂的内容在检察院指控中并不存在,记者断然也不会有真凭实据证明这些扑风捉影道听途说的内容。如因此走上法庭,也就不出意料。
4.不披露案件细节。报道不应鼓励和刺激犯罪,细节描写必须充分节制。在案情式报道中,不妨坚持“三个一笔带过”,即对于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的犯罪细节(强奸、杀人、绑架等容易模仿的)一笔带过,对于与报道主旨无关的工作细节(如上班迟到)一笔带过,对于品位不高的生活细节(个人隐私、生活作风等)等一笔带过。这样的报道虽然损失了一些可读性,但总体上较好把握了导向性,反而会赢得更多读者。
案件报道的“动态跟进”与“合法守德”原则早已成为新闻界多数同行的通识,更应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