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旅游法》起草工作安排,《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和《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马之庚,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同志共同组成调研组,日前赴贵州就《旅游法》立法及贵州省旅游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
调研组听取了贵州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关于贵州省经济发展情况、旅游业发展情况、“十二五”旅游业发展目标和旅游立法情况的汇报,并特别了解了《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中的相关争论点。
调研组对贵阳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并在贵阳市、黔西南州等地分别召开了省和州人大、政府、法院等有关部门座谈会、旅行社及导游人员代表座谈会,着重就旅游立法中行政许可制度和旅游者权利救济等问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调研组首先就《旅游法》行政许可制度进行重点调研。在是否需要新设行政许可的问题上,参会同志提出《旅游法》可将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旅游的行政许可集中到一起,统一规定;人大参会同志则认为《旅游法》要做好与现有行政许可的衔接,并研究是否将行政法规中的行政许可都上升为法律规定;省旅游、环保等部门赞同在涉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方面研究增设行政许可;省人大、法院部分参会同志提出谨慎增设许可的意见,认为新设行政许可在许可事项的特殊性和必要性方面仍显不足,凡是市场自律能够解决的,没必要增加许可环节。
在需要新设何种行政许可问题上,各方意见并不完全一致。省旅游部门建议在必要的领域考虑增设行政许可,如涉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保障的事项等;黔西南州旅游部门建议在景区的开发、经营和安全等方面研究设立许可,还提出在旅游交通、餐饮、住宿、购物、游乐项目等方面研究设立行政许可的必要性;黔西南州法院参会同志建议在旅游产品安全质量、旅游产品销售资质、景区开发经营等方面研究设立相关行政许可。
在新设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问题上,省法制部门提出如新设旅游交通运输许可,可由交通部门实施,以保证实施的专业性,并做好与其他运输许可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