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0.8%;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2600种,占22%左右。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占77%左右。
改革后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极少数特殊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其余药品的政府定价全部取消,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