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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A股暴跌”写入《证券法》

来源:一财经 发布时间:2015-07-13 12:20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只有退潮后,才知道谁在裸泳。

  A股,在突如其来的连续多个交易日大跌后,终在国家七部委联手救市下绝地反击,企稳向好。

  救市初战告捷难掩隐忧,近半数公司在大跌时选择停牌躲避,复牌后是涨是跌?券商和上市公司如何“跌后重建”?投资者信心如何恢复?等等问题仍是悬在A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A股暴跌是一堂深刻又生动的风险课。反思暴跌,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市场的协同共治体系、股票发行注册制度设计等问题成为影响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因素。

  《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后,目前还在公开征求意见前的对照法条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近日举行的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建议,将“A股暴跌”写入《证券法》,建立健全暴跌应急预案制度,包括分级、识别、预防、预警、处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等;同时确保正确救市的行为,既遵循法治规律,也遵循市场的规律。

  出台司法解释应对内幕交易

  7月9日上午,履新不足一月的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带队到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

  次日,孟庆丰率跨部门工作组抵达上海,工作组现已发现个别贸易公司涉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等犯罪的线索,正在依法开展调查。

  在刘俊海看来,当契约自由、市场博弈的机制失灵或者被强者滥用时,监管者就不应迁就畸形的契约自由和市场博弈,而应该挺身而出,康复契约争议,完善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上述论坛表示,从从短期看,救市措施收到明显效果,但长期看,证券市场的完善最终还是要靠良法善治,《证券法》修改应该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的权利的保护。

  王利明建议,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证券法》配套,形成一套完整的针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规范体系。

  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有多种表现形式,较为常见的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至今已逾10年。然而,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至今还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投资者权益的案件中缺乏统一标准、统一尺度。

  注册制改革成《证券法》修改焦点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有8批、192只新股发行上市。其中,上交所79只新股合计融资1034亿元,而深交所113家新股企业完成IPO融资440亿元。两大交易所合计有192只新股融资1474亿元,为历年来最高。

  本轮“救市”中,暂停IPO成为托市之举。市场上亦有注册制的推出是A股市场利空的观点。暂停IPO后,有关注册制推出是否延迟一事颇受业内关注。

  1998年之后,《证券法》的出台将股票发行制度确认为核准制。2005年《证券法》大修,发行核准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通过部门规章在具体制度上进行了完善。

  IPO注册制改革可以从根本上解决IPO核准环节的寻租行为,降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风险,但要实施注册制改革,必须修改《证券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注册制改革是决定牛市的一个核心因素,它打开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通道,如果这个通道不畅,下一步所有的改革都会受到影响。因此,注册制改革应该是《证券法》修改的焦点,应坚定不移地推动。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认为,注册制的核心是淡化政府的行政指挥和行政干预,把股票的发行权交给交易所。注册制本身很好,但是改革的方向是要方便企业融资,而不是要降低发行条件,不要把方向弄错。

  政府干预要在法律框架内

  “这次《证券法》修法,建议对于政府对市场流动性危机的干预建立法律依据。什么叫救市?从法律理论上说是政府的干预。什么情况下应该干预?政府如何干预?在法律上应该有明确的定义。”李曙光表示。

  李曙光认为,这一次干预的手段至少是三个方面:一是直接入市操盘,政府做庄;第二是行政指令,比如说央行提供无限流动性的支持;第三是券商和国企的一致行动等。有些做法和现行的《证券法》也有冲突,政府干预的手段一定要守法,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邢海宝认为,关键时候国家一定要出手,该出手的时候必须要出手。原因有三,第一,从国家战略布局的角度去考虑,我国金融市场规模化、国际化程度很低;其二,人民币要承担国际化重任,首先要有资本市场的强大和发展;其三,中国金融业应当支撑实体经济。

  刘俊海强调,现在需要思考,如果下次再出现A股暴跌,政府如何更从容淡定、更有序、更理性、更自信地应对;如何确保对于市场创新和契约自由的伤害降到最低的限度;如何避免在政府救市措施当中出现二次失灵现象;如何能从工具箱中选取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

  有学者建议,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混业监管体制,特别是跨市场、跨期限的监管委员会。防止各个监管部门在需要政府干预的时候缺乏协同,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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