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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解读

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15-07-22 11:0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一、纳税人享受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主要程序

  1.申请程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享受税收政策的,可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2.税收减免程序。我省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税收减免备案程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税收政策的主要程序

  1.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税收减免程序。我省规定,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按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重点群体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6000元。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税收减免备案程序。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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