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新建煤矿项目核准要件,将项目布局是否合理作为当前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通知》指出,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及东北地区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严格依照规划新建煤矿项目。不符合上述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不得通过核准审查。
《通知》强调,有序推进已核准煤矿项目建设,已核准煤矿项目,在依法办理项目开工所需各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妥善处理违规在建煤矿项目,各产煤地区要加强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煤矿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停工措施,严防私自复工复产。对已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含已经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项目,根据所在省(区)或所在企业集团主动压减产能情况、配套煤电煤化工项目建设情况,有序补办核准手续。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项目,“十二五”期间不予补办核准手续。同时,各产煤地区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持续改进对煤炭企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