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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 传统媒体怎么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来源:中国记协网 发布时间:2015-12-15 12:32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新闻作品版权对于媒体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但是,侵犯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版权的现象几乎每天都在互联网上发生。那么,在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该怎么保护新闻作品版权?在近日举办的“第八届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上,业界和学界共同就此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和探讨,一起看看业界是怎么说的——

 

  新华社社长、党组书记蔡名照

  要尊重原创劳动

  作为新闻媒体,我们乐见自己的新闻作品被更广泛传播,鼓励合法的新闻产品发布与转载甚至是跨平台的内容资源共享,但前提是尊重原创劳动。

  “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这是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

  如果我们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传播新闻作品置之不理,对各种侵权现象熟视无睹,放任各种新闻作品侵权事件发生,将会严重伤害新闻工作者的劳动和创作热情,极大阻碍新闻报道在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损害创作方、传播方和使用方等各方利益。长此以往,将影响整个传媒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张宁

  营造新闻作品版权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

  要对我国著作版权法当中关于时事新闻版权保护条文要进一步明晰、正确解读,不能模糊或随意依据个人主观利益或者角度来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新闻节目都不受版权著作权法保护,这个认识还是相当之普遍的。这是对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误读,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泛滥。事实上新闻工作者投入巨大智力劳动和心血,创作完成的新闻作品文字或者视频内容同样可以作为作品,也应当作为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同时,媒体行业应该积极营造新闻作品版权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和市场惯例。新媒体的发展让新闻作品有了更为广阔的传播渠道和市场空间,除全媒体渠道的内容发布以外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应用把观众转化为用户,以用户为中心不断打造新的新闻产品,不断提高新闻作品的衍生价值,新闻作品的版权如果有了更为规范的法制秩序,更为规范的市场秩序,我想我们版权保护或者版权开发的前景是非常光明,也是大有可为的。

  《光明日报》法律顾问黄晓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要解决三个问题

  首先,新闻作品中如何区分时事新闻和非时事新闻?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也就是说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公众的知情权。大家知道,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受法律保护的新闻作品表述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样的表述我认为并不十分明确。例如,新华社的摄影记者刘卫兵,今年11月初随李克强总理访问韩国的时候拍摄发表了几张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并排前行及他们在一起握手的照片,这些照片看起来只是一个时事新闻,但这几张照片却表现出了几个国家之间很微妙的关系,因而又给人感觉这些照片是非单纯时事新闻作品。

  其次,新闻作品的版权归记者还是新闻机构?这在法律上是职务作品问题,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媒体理所应当地认为署有本报记者的作品就是新闻作品,但法院认为需要提供记者和媒体关系的证明。通过多年呼吁,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新闻机构在与从业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时,应附上一条关于职务作品归属的约定,这个做法非常重要。

  最后,转载的合法性界线在哪里?现有法律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之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或者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司法解释中又扩大到了网络转载。这种规定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由于这条规定过于宽泛,成为网络新媒体长期肆无忌惮地以转载之名行剽窃之实的尚方宝剑。我们也看到,《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作出了一些限制,比如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转载之前要先备案、后付酬等,但在我看来,限定既不够也很难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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