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能源消费与油气进口大国,单靠自身力量来维护能源安全难度越来越大。维护能源安全的方式,从过去传统的个体,逐步转向集体,就是说我们要参与一定的能力治理机制来维护能源安全。
能源安全主要表现为油气安全,按风险类型和时间来划分,有既有安全风险,还有一些新安全风险。既有安全包括供给安全、价格安全、通道安全。现在全球能源尤其是油气,呈现出一种多点供应、供大于求的局面。新的安全风险诸如恐怖袭击、海盗、气候变化等。
此外还有投资政治法律风险,能源投资会涉及到新民主主义,能引起民主主义这种情绪,由此带来的政策变化、合同纠纷、环保、人权等等,都会带来投资上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投资目标国的腐败风险,尤其是大宗资源开发,往往会涉及到政策利益等问题。显然,很多新的安全风险,对我们现有机构构成了严重挑战。
全球现有能源治理机制包括国际能源署、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能源论坛、能源宪章条约、二十国集团、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这些机构的能源治理机制仍在进行不断改革,这些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逐步降低能源战略储备重视程度;治理对象有所扩大,诸如石油、电力、新能源、新技术、环保等;扩大参与国,国际能源署、能源宪章都希望中国参与,宁可降低标准希望扩大参与国,增加自己的影响力。
不过,说是全球能源治理,上述机构仍然是一个局部治理,并未从局部走向全球。因此,建立三位一体能源治理体系十分必要,即全球性,应对气候变化谈判带来的使用约束和能源反腐败等;专业性,解决投资安全问题;区域性,双边和区域性。
对我国而言,是新建一个能源治理机制,还是在原有基础当中加入进去?中国参加能源治理机制的目的主要是供给充足、价格平稳偏低、自由贸易和投资安全。在我看来,对于这些现有治理机制,比较有希望且能够达到治理预期的,一个是二十国集团G20,一个是能源宪章ECT,这两个比较适合中国。
中国呼吁G20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全球能源大市场,共同维护能源价格和市场稳定,制定和完善全球能源治理原则,形成消费国、生产国、过境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作为2016年G20主办国,我们主张应在G20框架下就建立能源治理机制达成共识;在机制建设上争取突破;在治理内容上有所创新,如能源市场建设,运输通道安全,取消化石能源补贴;及早谋划。
此外,中国还应当考虑在“一带一路”上开展多边双边能源合作。“一带一路”是一个大框架,需要每一个领域在“一带一路”上开展合作,“一带一路”上又是能源资源主要投资国,从国际合作角度来讲,有约束力的条款是比较高级的合作形式。而在有约束力条件之间,最初级是什么呢?就是会议。所以在“一带一路”应该开展多边和双边的能源合作。
总而言之,现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完全靠本国的能源资源来满足自己的发展,尤其是在全球化的条件下,能源资源已经全球配制。因此,只有参与全球化时代,才能够分享,参与治理才能得到公平,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不可能置身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