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未来五年,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这几年讨论得非常多,政府显然也下定决心来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但几年下来,并没有形成操作性的改革方案,这次“十二五”规划是这些年来第一次清晰地给出了一个改革的具体目标。
由于广大企业员工的收入是市场化形成的,政府作为的空间其实相当有限,一般来说,政府政策可操作的空间也就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政府是否应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议。主流的反对看法是,如果政府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劳动技能很低的劳动者,由于他们创造的财富或许会低于最低工资水平,故而会失去被雇用的机会,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种不利于低端劳动者的制度。
这一看法一般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在一个劳动力供不应求的市场里,如果不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就会被压在很低的水平上,当成年劳动者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生活时,老人和小孩就必须进入劳动力市场,这就会进一步增加劳动力的供给,驱动工资进一步走低,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我们可以看到,在2005年以前的十多年时间里,工人工资几乎没有上涨,甚至还阶段性地有所下降,出现了“工资寻底”现象,即工资不断地走向更低水平,最终工资只能是维持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
为了消除这种现象,政府就有必要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当然,最低工资不能定得太高,否则,企业不能承受时,就会倒闭或减少雇用数量,从而影响工人的就业机会。实践经验表明,最低工资定在社会平均工资的45%-60%不至于影响就业。那么,“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并不是一个高的标准。
可以想见,如果各地政府严格执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会有很多企业和“经济学家”站出来发表反对意见。对此,政府不应该为之所动。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一个努力工作的劳动者,他的收入应该能维持家庭基本体面的生活,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的话,劳动者就会失去努力工作的激励,这样社会秩序就失范了。如果一家企业不能提供这样的收入水平,是应该被淘汰出局的。或有人会提出,低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如残疾人,企业是不愿意为他们支付最低工资的,如果硬性要求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只会把他们挤出劳动力市场。这样的看法是多虑的,对于这类特殊群体,国际上的经验是不受最低工资制度约束,企业可以自由支付工资,政府再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补贴。
我国的收入结构问题,除了农民工的工资过低之外,还存在部分群体收入过高的现象。如北京市公布的数据显示,收入最高的策划总监岗位是收入最低的服务员岗位的近13.5倍。对于市场化形成的高收入,并不需要政府调节,政府也调节不了。需要政府调节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高收入现象,这类劳动者是国家公务人员,收入不宜过高,政府必须进行干预。如最近北京市发布了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工资上涨的基准线是10.5%,预警线为15.5%,企业职工涨幅最低不得低于5%,国企工资涨幅原则上不突破基准线,这类要求显然是必须的。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结构正在缓慢发生逆转,工人工资的“寻底”现象有望被终结。在这个背景下,政府对收入的调节会比较好操作,只要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住底线、控制住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高收入,中等收入阶层的问题就可以通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来予以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