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份(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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