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8月4日电 (记者朱虹) 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日前通过,将于今年(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都可以成为集体协商的内容。
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理事单位 产业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1961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769号
法律顾问: 李家祥 李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