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隔8年之后,我国再次启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
5月19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了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有关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相关文件。相关信息显示,经央行和银监会批准,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参与下,中行将发行“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誉2016—1),规模为3.01亿元;招行将发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萃2016—1),规模为2.33亿元。
在当前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银行业转型升级面临挑战的新形势下,再次启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可谓正当其时。而对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而言,积极稳妥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应当是为保障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要求。
2008年之前,在国内经济高速增长、物价稳定的背景下,我国曾开展过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建行、信达资产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共发行过4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100多亿元。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谨慎考虑,监管部门全面叫停了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在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这在当时的背景下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我国经济的大环境是“三期叠加”,经济增速面临下行压力,原来被高增长所掩盖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各类隐性风险趋于显性化。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以及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等重点任务的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风险会逐步显露。银监会日前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13921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17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5%,较上季末上升0.07个百分点。这已经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连续18个季度上升,不良贷款率连续11个季度上升。
银行业不良贷款“双升”是多种风险的集中反映,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银行业转型升级创造有利条件,已经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不得不面临的紧迫而严峻的历史任务。为此,再次启动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变得十分必要、意义深远。
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可为银行机构自身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一条有效途径,可助力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改善资产质量,为银行腾出宝贵的资本资源开拓创新金融服务,增加非利息收入,加快银行转型升级,增强对经济持续支持的能力。
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也表明我国坚持深化金融改革、健全现代金融市场的决心与目标不会变。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是现代金融市场体系中的一个必要的子市场,它有助于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是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是由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发行和交易的市场,在扩大双向开放的政策导向下,国内、国际投资机构都会重视和参与这个市场。
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如此重要且意义深远,那么,该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呢?总的基调应当是“积极、稳妥”,这也符合4月份召开的“2016年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工作座谈会”提出的相关精神。具体而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适应市场需求,积极稳妥开展。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机构有借助它处置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客观需求,机构投资者则有在“资产荒”的背景下寻找合意投资品的需求,因此,应顺应市场需求,积极主动地开展这项试点。同时,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属于金融创新,要防止“一放就乱、一收就死”,要对机构有所选择、初期规模有所控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试点阶段,只挑选少数管理水平高的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试点。经批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招行6家银行已成为首批试点机构,试点额度500亿元人民币。每家试点银行都应精心设计创新方案,保障试点成功。根据具体情况,每家试点行每期产品的发行金额不一定很大,可由小到大、循序渐进。
其次,借鉴国际教训,防控金融风险。2008年之前,美国等发达国家由于创新过度、监管乏力、道德风险等原因,致使次级债等金融衍生品创新过快过滥、风险外溢,最终引发全球金融危机。我国要以此为鉴,一定要在加强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和金融衍生品创新,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例如,对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要简单、透明,不能搞多层或复杂化结构;对不良资产的定价,要体现供求关系,以价值为中心,不能随意操控价格。
再次,完善政策法规,加强有效监管。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产品设计、发行、承销、定价、缴款、交易等多个环节,参与的主体有发行机构(委托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承销机构、评级机构、交易场所等众多机构,各自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十分复杂,如果缺少相关政策法规的规范和保护,就容易出现矛盾纠纷,甚至产生新的风险。对此,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完善专门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为防止发行人道德风险,须明确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信息披露要求、资产层数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要求等。
最后,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任何投资市场,都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最高原则,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不能例外。此项金融创新一开始就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证券化产品只向机构投资者出售,不能卖给个人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要落实到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每个环节、全部过程。
从监管部门到市场机构,上下同心、协调努力,积极稳妥地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最终赢得的,将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化解,而且是金融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得到更好支持的互动双赢的全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