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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信息即为备案 国务院新规为企业投资松绑

来源:第一财经 发布时间:2016-12-15 11:11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14日,第一财经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李克强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

  《条例》规范了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出台的条例力度较大,是“十二五”期间大力推行的简政放权的措施之一。目的在于稳增长、促投资。增加投资就要使投资便利化,而降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降低制度性成本。

  胡迟同时强调,要避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走样”。

  “个别地方在简政放权政策的执行方面不尽如人意,将一些新的利好政策变相执行成了原来固有的审批制度。规定的核准或报备,但企业递交材料后,又被以条件不够为由要求重新申报,也成了‘批准’,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胡迟说。

  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袁钢明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变相审批,《条例》中给出明确说明,收到材料就算备案,有效解除了没收到材料、材料不合格或备案拖得时间长等方面的忧虑。

  在加强事后监管方面,《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袁钢明表示,《条例》取消事先审批,强调做好事后监管。政策要完善投资体制管理的市场化方向,重点监管投资项目是否达到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资质。

  对于《条例》的预期效果,上述两位专家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政策的利好将有利于促进投资。

  袁钢明说,民营投资下降,企业投资时受到阻碍,原因很多,需要从政策层面解决一些问题。《条例》主要强调了备案制,可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希望政策执行部门尽可能缩小核准制范围,让备案制成为真正的备案制而非变相核准,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不要过多影响投资决策,给企业释放投资自主权,尊重市场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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