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版权法制度是属于新媒体技术之前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制造稀缺、专家法制度以及国家主权特征明显。而新媒体的特征是媒体充裕、消费者多重角色以及作品传播的无国界化。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在《版权制度与新媒体技术之间的裂痕与弥补》(《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一文中认为,这使得传统的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产生了明显的裂痕,这种裂痕的存在导致版权权利人、新媒体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紧张与冲突。
目前有三种尝试来试图弥补这一裂痕:一是改造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使新媒体的上述三个特征得到消减或者控制;二是修改版权法,使新的版权法适应新媒体环境;三是通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广泛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来削弱三者之间的冲突。当然,运用其他方法应对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的裂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