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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交税30万到100万 财政部称企业所得税新政减税明显

来源:一财经 发布时间:2017-02-27 11:0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以156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会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表示,此次企业所得税修正案中,将原来所规定的只允许企业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三年来扣除。

  “这个修正案实际上和去年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做了衔接,此次这个衔接应该说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张天犁称。

  去年3月,中国首部慈善法获全国人大通过,并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慈善法亮点不少,其中之一就是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突破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了对接慈善法,此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进行修订,对企业公益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项政策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和延伸,利好大额捐赠支出的企业。

  以连续四年的年利润1000万,一次性捐赠400万的企业为例,在企业所得税修正之前,这家企业捐赠400万只能在税前扣除120万,少交税30万元。而此次修正后,这家企业可以在未来四年时间内在税前扣除400万,少交税100万元。新政实施后,这家企业少交税相差70万元。

  “从国际上看,我国优惠力度大大超过国际上其他的许多国家。这项政策的调整完善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营造社会和谐发展政策环境。”张天犁称。

  张天犁介绍,下一步将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要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在实施条例修改之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将发布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

  “同时,我们按照此次修正案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也是规定在2016年9月1日实施,我们想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要保持无缝衔接。”张天犁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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