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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遭遇黑色处罚月:一月内吃银监局五张罚单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7-06-07 09:59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宿州埇桥支行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违法

  据银监会网站6月1日消息,徽商银行宿州埇桥支行存在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违法行为,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为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州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王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4月24日

  滁州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网站6月1日消息,徽商银行滁州分行存在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行为,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滁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徽商银行滁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崔普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4月25日

  淮北分行违规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

  据银监会网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存在未有效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对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致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徽商银行淮北分行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北银监罚决字〔2017〕第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徽商银行淮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韩东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该分行存在未有效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对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致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对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4月20日

  池州分行违规以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

  据银监会网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银行池州分行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徽商银行池州分行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池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徽商银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涂有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4月10日

  铜陵违规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

  据银监会网站5月8日消息,徽商银行铜陵分行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徽商银行铜陵分行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高春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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