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遏制公路交通事故救援单位“天价”拖车等乱收费现象,8月9日,江苏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据了解,2009年,江苏省核定了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但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尤其是普通公路及城市道路的车辆救援服务依然存在价格管理权限不明确、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一些执法单位违规将道路车辆救援指定给无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江苏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提供,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由其建立的有资质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如果车辆因违停被拖走,是否会被收取拖车费?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事故车辆按“就近、就便、就简”停放的原则,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如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高速公路专职救援队伍可先将事故车辆拖移至收费站、服务区等地临时免费停放,3天之内再拖移至所属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门户网站、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通过公示(广告)牌、电子信息板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车辆救援的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救援电话、投诉举报电话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等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高速公路救援车辆、人员需统一标识或着装,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