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广泛动员、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同时,胡锦涛总书记还提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公民“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现代社会,作为“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大众传媒对于公民“四权”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大众传媒对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更是有着非凡的意义。
大众传媒与公共领域
无论是基于康德的“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基于汉娜?阿伦特以及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的论述,在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之外存在着一个公民之间相互交流的空间,这个空间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民个体生活的领域,也不是国家权力直接行使的领域。“公共领域首先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在这个领域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他们在理性辩论的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对国家活动进行民主的控制。”①这个领域是能够形成公众意见的社会生活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汇聚了社会共同体中的利益相关人,他们对自己的需求进行广泛的讨论。与早期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不同,现代的公共领域强调“公共性”这一本质属性,随着社会维度的不断延伸,聚焦点由艺术、文学转向政治,把社会的公共需求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传达给国家。②公共领域强调不同的利益群体相互包容,并通过理性的论争求得共识,是公共理性的精神源头,也是民主信仰和积极参与的制度平台。
大众传媒的出现缩短了公民之间的距离,让公民间信息的传递变得更加快捷,也让公民间的沟通变得更加容易,同时大众传媒的开放性为公民提供了一个交流思想和意见的平台。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传媒的市场化使得传媒越来越关注民众的需求,民众需要什么,传媒就提供什么;民众关心什么,传媒就讨论什么,传媒成为表达民众需求的重要平台,也成为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故此,大众传媒形成了一个公民交流的公共领域,满足了公民行使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也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 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障碍
逐步推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还存在一些障碍。
自由表达空间的缺失。自由的表达、充分的发表意见,既是公民参与的必要途径,也是其重要内容。但是,由于部分公共管理者缺乏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经常祭起“诽谤罪”的大旗压制公民的批评,如安徽“五河短信案”、重庆“彭水诗案”、山东“高唐网案”、山西“稷山文案”、陕西“志丹短信案”、辽宁西丰县“进京抓记者案”、河南灵宝“跨省追捕”以及新近的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记者仇子明案”。自由表达空间的缺失使得公民行使“表达自由”时动辄得咎,有序政治参与成为一句空话。
民众不能获取足够的信息。无论是听证、座谈,还是其他的参与形式,民众都需要了解足够的信息,这是有效参与行政管理的前提。虽然立法确立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也确立了信息公开制度,但在实践中信息披露却远远不能满足民众的需要,许多关键的信息往往被人为地控制,导致参与者不能获取足够的信息,这样一来,行政参与就缺乏讨论的基础,参与者根本无法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行政参与也就流于形式。例如,在我国当前社会中,民众一提到听证,就会哑然失笑。
潜在参与人群中的“搭便车者”。在任何大规模的社会中,要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决策的过程中起一定作用是根本不可能的。社会成员通常有三种类型:1.“搭便车者”,这些人免费享受公共物品而让其他人履行公民职责;2.“积极分子”,他们热爱公共生活并积极参与有利于社区公共利益发展的活动项目;3.“看门人”,介于以上两者之间,他们只参加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主要社会事务,而对别人的利益毫不关心。③在这三种类型的公民中,“搭便车者”和“看门人”占据了绝对的多数,这部分人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基于不同理由拒绝参与,这必然直接影响到政治参与的广度和质量。
大众传媒与公民参与权的实现
无论是作为公民利益表达的重要机制、公民民主协商的公共空间、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还是作为培养公民精神的重要平台,大众传媒都以其独特的地位有力地促进了公民参与权的实现。
作为公民利益表达的重要机制。自由的表达空间是民主参与的重要前提。政府决策需要一个与民众充分沟通的过程,这就要求民众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充分阐述对公共事务的看法以影响政府决策。公民是公共政策的感知者和最终的承受者,也是最清楚自己需要什么的人,如果政府的决策不是建立在公民需求的基础之上,就很难作出真正有效的、科学的合理决策。在当前,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成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有困难,找媒体”成为公民的生活常识。大众传媒作为公民利益表达的机制并不是对政府的不信任,而是现代生活的复杂性和政府职权的精细化分工使得公民往往无法找到真正的职能部门,民众戏称最难找的部门就是“有关部门”。于是公民遇到困难,无论大事小情,首先找的部门就是大众传媒,通过大众传媒的报道引起政府的关注并由主管的职能部门出面解决公民的需求。
大众传媒作为公民利益表达的机制往往是非常奏效的,无论是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还是部分公民遇到的生活问题,都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决定和执行并让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前者如民众普遍关注的“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经过媒体的报道,党和政府及时调整政策,并出台了诸多惠民措施,如义务教育费用的减免、新农村合作医疗、新医保方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后者如某社区居民遇到了难题,通过媒体的报道引起各方关注,并及时解决问题。例如,2010年10月28日,《大河报》发表了一篇题为《郑州20多座立交桥均没有安装隔音板,居民不堪其扰》的报道,描述了郑州市居住在立交桥附近的居民饱受汽车驶过的巨大噪音污染,并指出根据199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建设经过居民小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④经记者关注后,郑州市环保局立即派人进行了监测,并决定对在建的立交桥安装隔音设施,还上报市政府筹划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立交桥加装隔音设施。
作为公民民主协商的公共空间。公民参与的主要形式就是倾听、发表意见、相互的辩论,大众传媒为公民的参与提供了对公共事务民主协商的公共空间。在英语中,“交流”与“传播”是同一个词:communication。但日常的交流是面对面的、对话性的、私下的,即便是所交流的内容具有公共性也不会直接产生积极的效果。而通过大众传媒的交流是背靠背的、公开的,往往可以打破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边界,将个体的私人事件转化为公共事件,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上升为对某项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全面反思。例如,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客观、公正地报道了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在广州被收容致死的黑幕,该事件引发民众的广泛讨论,并最终促使国务院在6月20日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将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予以废止。2009年上海市的“钓鱼执法案”引发民众对行政执法动机和方式的讨论,并促使上海市在2010年6月9日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强调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民众不了解政府决策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信息,就很难对政府的相应决策进行评价,提出自己的批评、建议。因此,政府必须在作出决策之前向社会充分披露客观真实的各种信息,既包括有利于决策通过的信息,也包括不利于决策形成的信息,以供民众讨论、权衡利弊。在现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因为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发布不可能仅仅置备于机关大厅或橱窗中,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知晓。2003年非典之后,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纷纷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大众传媒通报政府的有关工作如政策制定情况、实施情况,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并接受大众传媒的提问,对民众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都加强了门户网站的建设,通过互联网这一崭新的传播途径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有关法律、政策。大众传媒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通过事件报道、政策宣传满足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确保公民了解足够的信息,为积极的公民政治参与创造了条件。
作为培养公民精神的重要平台。公民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在公民参与的层面上,公民指的是一种品格,是一种为自己同时也是为“他者”权益孜孜追求的精神,也是一种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彼此包容的胸怀,没有积极的公民精神就不会有有效的公民参与。大众传媒作为一个沟通公民世界和公共权力的桥梁,能够拉近公民和国家的距离,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精神,消除公民对政治的冷漠感。“大众传媒像一双巨大的看不见的手,时时刻刻暗示着、拨弄着或者控制着我们的日常生活——精神和物质双重意义上的日常生活。”大众传媒通过丰富多彩、声情并茂的直观表达方式,向公民展示公民参与的理念与方式,并逐步渗透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从而对公民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大众传媒作为培养公民精神的制度平台,有助于培育公民自由、平等、宽容的民主精神,有助于公民形成积极参与的习惯和民主作风,有助于公民形成超越个体利益的公共关怀意识,并最终形成民主的生活方式。也正是这种积极的公民精神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着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 释:
①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社会学研究》,1999(3)。
②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5页。
③王巍:《西方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经验审思与理论进展》,《公共行政评论》,2010(2)。
④周广现:《郑州20多座立交桥均没有安装隔音板,居民不堪其扰》,《大河报》,2010年10月28日。